monkeyclimb
|
分享:
▲
▼
根据的是 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三点 :
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时候,应于48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长应于10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检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通过,1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如上所提 这具有内阁制的特征
内阁与国会相互抗衡:内阁与国会各拥有自由行使之权能与手段以相互对抗。国会最大之作用在于随时能追究政府之政治责任。此政治责任如关系到整体内阁,称为连带责任;如关系到各该阁员时,称为个别责任。如议员之多数通过对政府之不信任案,内阁即须总辞。惟内阁亦能呈请元首解散议会,公告重新选举,以便由选民扮演在野党与政府之仲裁者角色,如反对党在选举中获胜,即表示选民不信任现有政府,并由获胜之政党组织内阁。反之,如执政党再行赢得多数席次,即表示选民赞同政府之政策,政府可继续留任。因此,如欲明确的判断选民意志,当以两党政治最为适当。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0 (by weifan) | 理由: 热心回覆奖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