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大建議
刑法十九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與 精神耗弱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要注意看後面的註解
刑法上之心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程度之強弱而定,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
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
能力並非並非完全喪失,僅較增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
刑法上所謂心神耗弱,係指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物之判斷能力,較普人之平
均程度,顯然減退者而言
以上是刑法十九條後面的註釋,意思就是說精神耗弱是要看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況而
定,而不是有此一病史就可以不罰或減輕其刑,是要看他犯罪時的狀態而定,如果
誠如大大所言,那此人之精神狀況應該和一般人一樣,能如此縝密的周思與觀察,
如果是這個樣子,那是不能減免的
但舉證之所在即是敗訴之所在,建議大大要能保有能證明對方做這些動作的證據,
至於證據怎麼收集,就靠自己囉
題外話...如果可以....先看看能否溝通....畢竟情理法...先講情...再講理....不得己才
用法....如果真不能溝通的話....那就報警吧...不然先備個案....如果到時真的發生什
麼問題....至少還能有個備案證明....總之好好處理吧....並祝大大的朋友能早日解決
這種麻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