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大建议
刑法十九条 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 与 精神耗弱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要注意看后面的注解
刑法上之心神耗弱,应依行为时精神障程度之强弱而定,如行为时之精神,对于外
界全然缺乏知觉理会及判断作用,而无自由决定意思之能力者为心神丧失,如此项
能力并非并非完全丧失,仅较增人之平均程度显然减退者,则为精神耗弱
刑法上所谓心神耗弱,系指行为时之精神,对于外界事物之判断能力,较普人之平
均程度,显然减退者而言
以上是刑法十九条后面的注释,意思就是说精神耗弱是要看行为当时的精神状况而
定,而不是有此一病史就可以不罚或减轻其刑,是要看他犯罪时的状态而定,如果
诚如大大所言,那此人之精神状况应该和一般人一样,能如此缜密的周思与观察,
如果是这个样子,那是不能减免的
但举证之所在即是败诉之所在,建议大大要能保有能证明对方做这些动作的证据,
至于证据怎么收集,就靠自己啰
题外话...如果可以....先看看能否沟通....毕竟情理法...先讲情...再讲理....不得己才
用法....如果真不能沟通的话....那就报警吧...不然先备个案....如果到时真的发生什
么问题....至少还能有个备案证明....总之好好处理吧....并祝大大的朋友能早日解决
这种麻烦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