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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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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请问有关宪法的题目---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下列何者不属可以依诉讼权之保障而提出司法救济的事项?  

A: 役男体位之判定
B: 大学学生遭学校记一大过处分
C: 大学教师升等申请遭拒
D: 公务员遭免职处分

答案是B

只要足以改变学生身分并损其受教育之机会,自属于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学生如果用尽校内申诉途迳,未获救济者,不是可以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吗?为何答案是B?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7-07-20 1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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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过仍未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除非记大过到退学才可行政争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7-20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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