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憲法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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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751111
2007-07-20 14:4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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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可以依訴訟權之保障而提出司法救濟的事項?  

A: 役男體位之判定
B: 大學學生遭學校記一大過處分
C: 大學教師升等申請遭拒
D: 公務員遭免職處分

答案是B

只要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於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學生如果用盡校內申訴途逕,未獲救濟者,不是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嗎?為何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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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Zrevolution
2007-07-20 14:55
1樓
  
記大過仍未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除非記大過到退學才可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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