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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51111
2007-07-20 14:4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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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可以依訴訟權之保障而提出司法救濟的事項? A: 役男體位之判定 B: 大學學生遭學校記一大過處分 C: 大學教師升等申請遭拒 D: 公務員遭免職處分 答案是B 只要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於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學生如果用盡校內申訴途逕,未獲救濟者,不是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嗎?為何答案是B?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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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evolution
2007-07-20 14:5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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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仍未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除非記大過到退學才可行政爭訟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