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zaqwsx於2007-07-10 10:47發表的 :
本罪的公印或公印文有限制
公印是國家公務機關的印信或機關首長的職章
因此若只是名小小的公務員
偽造的印章並非本罪的公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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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回覆
不過依「69 年 台上 字第 1676 號 裁判」
刑法上所稱之公印,係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如不足以表
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謂之公印,即為普通印章。上訴人等所偽
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處行車執照之章」,其機關全銜之下既綴有「
行車執照之章」數字,其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之印信,
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者甚明,自非公印。
及「69 年 台上 字第 693 號 」
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
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偽造「臺灣省公路局票證章」印文,如該印
文僅係表示過橋費已經繳納,而非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自與偽造公
印文之要件不合。
均含表示「公務員資格之印信」,所以雖為一小小公務員的職名章,
依上述兩判例是否應為「公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