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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请教刑法218条第一项伪造公印公印文罪
请教法界大大

刑法218条第一项伪造公印公印文罪,其内容为「伪造公印或公印文者,构成伪造公印公印文罪,处五年以下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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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09 17:08 |
zaqw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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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公印或公印文有限制
公印是国家公务机关的印信或机关首长的职章
因此若只是名小小的公务员
伪造的印章并非本罪的公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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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10 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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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zaqwsx于2007-07-10 10:47发表的 :
本罪的公印或公印文有限制
公印是国家公务机关的印信或机关首长的职章
因此若只是名小小的公务员
伪造的印章并非本罪的公印

-------------------------
感谢大大回覆

不过依「69 年 台上 字第 1676 号 裁判」
刑法上所称之公印,系指表示公署或公务员资格之印信而言,如不足以表
示公署或公务员之资格者,不得谓之公印,即为普通印章。上诉人等所伪
造之「交通部公路总局监理处行车执照之章」,其机关全衔之下既缀有「
行车执照之章」数字,其非依印信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所制发之印信,
以表示该机关之资格者甚明,自非公印。

及「69 年 台上 字第 693 号 」
刑法上所谓公印或公印文,系专指表示公署或公务员资格之印信而言,即
俗称大印与小官章及其印文。伪造「台湾省公路局票证章」印文,如该印
文仅系表示过桥费已经缴纳,而非表示公署或公务员之资格,自与伪造公
印文之要件不合。

均含表示「公务员资格之印信」,所以虽为一小小公务员的职名章,
依上述两判例是否应为「公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10 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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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zaqwsx于2007-07-10 10:47发表的 :
本罪的公印或公印文有限制
公印是国家公务机关的印信或机关首长的职章
因此若只是名小小的公务员
伪造的印章并非本罪的公印

-------------------------
感谢大大回覆

不过依「69 年 台上 字第 1676 号 裁判」
刑法上所称之公印,系指表示公署或公务员资格之印信而言,如不足以表
示公署或公务员之资格者,不得谓之公印,即为普通印章。上诉人等所伪
造之「交通部公路总局监理处行车执照之章」,其机关全衔之下既缀有「
行车执照之章」数字,其非依印信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所制发之印信,
以表示该机关之资格者甚明,自非公印。

及「69 年 台上 字第 693 号 」
刑法上所谓公印或公印文,系专指表示公署或公务员资格之印信而言,即
俗称大印与小官章及其印文。伪造「台湾省公路局票证章」印文,如该印
文仅系表示过桥费已经缴纳,而非表示公署或公务员之资格,自与伪造公
印文之要件不合。

均含表示「公务员资格之印信」,所以虽为一小小公务员的职名章,
依上述两判例是否应为「公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10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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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解释方式忽略了一个很简单的问题。

公务员的职章,制作与使用的权力当然属于该公务员,若该公务员无制作权,那谁有?如果该公务员没有任命、没有申请,那制作的单位能够制作吗?当然是不行,所以制作的单位并不是「有权制作」,而是「委托制作」,权力来源?即是该公务员。

而受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约束下,行政机关限制公务员不能自行制作职章,而需依印信条例,委托其他机关统一制作,这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公务员若违反此规范,仅受行政惩处,不会构成刑法上的伪造公印罪。

换言之,公务员有权制作自己的职章,但是如何具体行使本项权力,必须受印信条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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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10 2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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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psb于2007-07-10 20:48发表的 :
这种解释方式忽略了一个很简单的问题。

公务员的职章,制作与使用的权力当然属于该公务员,若该公务员无制作权,那谁有?如果该公务员没有任命、没有申请,那制作的单位能够制作吗?当然是不行,所以制作的单位并不是「有权制作」,而是「委托制作」,权力来源?即是该公务员。

而受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约束下,行政机关限制公务员不能自行制作职章,而需依印信条例,委托其他机关统一制作,这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规范,公务员若违反此规范,仅受行政惩处,不会构成刑法上的伪造公印罪。
.......


Spsb大大的话相当有见的...感谢
那再请教一个情形....

若公务员某乙伪刻公务员某甲的职章,基于伪造之故意,
是否在某乙伪刻完成公务员某甲的职章时
(当然未得某甲之授权,且尚未行使伪刻之某甲职章),
即触犯本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11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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