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zaqwsx于2007-07-10 10:47发表的 :
本罪的公印或公印文有限制
公印是国家公务机关的印信或机关首长的职章
因此若只是名小小的公务员
伪造的印章并非本罪的公印
-------------------------
感谢大大回覆
不过依「69 年 台上 字第 1676 号 裁判」
刑法上所称之公印,系指表示公署或公务员资格之印信而言,如不足以表
示公署或公务员之资格者,不得谓之公印,即为普通印章。上诉人等所伪
造之「交通部公路总局监理处行车执照之章」,其机关全衔之下既缀有「
行车执照之章」数字,其非依印信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所制发之印信,
以表示该机关之资格者甚明,自非公印。
及「69 年 台上 字第 693 号 」
刑法上所谓公印或公印文,系专指表示公署或公务员资格之印信而言,即
俗称大印与小官章及其印文。伪造「台湾省公路局票证章」印文,如该印
文仅系表示过桥费已经缴纳,而非表示公署或公务员之资格,自与伪造公
印文之要件不合。
均含表示「公务员资格之印信」,所以虽为一小小公务员的职名章,
依上述两判例是否应为「公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