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透过RSS阅读网路新闻时,看到大法官许玉秀法官针对最新释字「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 629 号」有不同看法的新闻讯息,赶紧连上全国法规看看,果真629号释字出炉了。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 629 号大法官许玉秀质疑629号解释大法官未尽责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7-06 22:32
(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六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成释字第六二九号解释指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长法官联席会议暨法官会议决议并没有违宪,但唯一提出不同意见书的大法官许玉秀表示,她对多数意见的解释结论及理由,都有不能释怀的疑虑,并质疑大法官们并未尽责。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长法官联席会议暨法官会议决议,行政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金额(价额)于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提高为新台币十万元后,诉讼标的金额(价额)逾三万元至十万元间的事件,在提高后才提起行政诉讼,依简易程序审理。提高前已系属各高等行政法院而在提高后尚未终结,改分为简字案件,并通知当事人,仍由原股依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于提高前已终结的案件,以及在提高前已提上诉或抗告案件,均仍依通常程序办理。
李姓声请人因申报公职财产案件遭处罚锾,不服提起诉愿、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最后遭最高行政法院援引这项决议驳回再审之诉,李姓声请人因此提出这项决议有抵触宪法疑义。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成释字第六二九号解释指出,这项决议并没有违背法律保留原则、法安定性原则与法明确性原则,并无违宪。
今天的大法官会议由司法院院长翁岳生担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出席,范光群列席。会中通过解释文、解释理由书及许玉秀提出的不同意见书,均经司法院以院令公布。
许玉秀于不同意见书中指出,多数意见援引释字第五七四号解释作为本号解释的基础,但本件声请与释字第五七四号解释的声请案件不能比拟。另外,因本决议属于司法院授权命令的过渡规定,她质疑过渡条款是否可以经由法官联席会议决议作成而规避国会审查。
许玉秀指出,法官联席会议决议调整通常诉讼程序门槛,对诉讼当事人有影响,本件声请的被告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们必定有非常正当的理由,才会调整门槛,质疑大法官们是否应向人民交代所调查的「立法事实」,避免落入官官相护的嫌疑,若只是抄袭立宪者写在宪法上的「公益」了事,请人民自行想像,质疑是否能算是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