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0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jh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29 號
剛透過RSS閱讀網路新聞時,看到大法官許玉秀法官針對最新釋字「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29 號」有不同看法的新聞訊息,趕緊連上全國法規看看,果真629號釋字出爐了。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29 號

大法官許玉秀質疑629號解釋大法官未盡責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7-06 22:32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六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六二九號解釋指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並沒有違憲,但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許玉秀表示,她對多數意見的解釋結論及理由,都有不能釋懷的疑慮,並質疑大法官們並未盡責。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行政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金額(價額)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提高為新台幣十萬元後,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逾三萬元至十萬元間的事件,在提高後才提起行政訴訟,依簡易程序審理。提高前已繫屬各高等行政法院而在提高後尚未終結,改分為簡字案件,並通知當事人,仍由原股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於提高前已終結的案件,以及在提高前已提上訴或抗告案件,均仍依通常程序辦理。

李姓聲請人因申報公職財產案件遭處罰鍰,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最後遭最高行政法院援引這項決議駁回再審之訴,李姓聲請人因此提出這項決議有牴觸憲法疑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六二九號解釋指出,這項決議並沒有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與法明確性原則,並無違憲。

今天的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范光群列席。會中通過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許玉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均經司法院以院令公布。

許玉秀於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多數意見援引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作為本號解釋的基礎,但本件聲請與釋字第五七四號解釋的聲請案件不能比擬。另外,因本決議屬於司法院授權命令的過渡規定,她質疑過渡條款是否可以經由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作成而規避國會審查。

許玉秀指出,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調整通常訴訟程序門檻,對訴訟當事人有影響,本件聲請的被告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們必定有非常正當的理由,才會調整門檻,質疑大法官們是否應向人民交代所調查的「立法事實」,避免落入官官相護的嫌疑,若只是抄襲立憲者寫在憲法上的「公益」了事,請人民自行想像,質疑是否能算是盡責。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霞客) | 理由: 3q~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07 00:01 |
小兵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第一時間提供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東森 Cable | Posted:2007-07-07 01:06 |
chuyinglao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1 鮮花 x95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真好呢!
給您一朵花花哦!
今天陳老師才提到昨天冒出了個629號釋字了,
並且有做解析哦!
昨天在考試,都不知道!突然變盡責了的大法官??
不過,老師有告訴我們,由於許大法官是教刑法的老師,
因此如果有考出來相關行政訴訟的題目,還是要寫教行政法大法官的見解的啦!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7-07 22:0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563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