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上课都是写黑板
很少叫学生看课本
除了上课他有说要回去自已看课本的部分
课本其他的内容全要看吗?
大家都有看吗?
各源起与沿革都要从课本找吗?
因为上课好像没听到老师有说到源起与沿革
我现在真的是弄不清了啦
看了老师解的题,发现一堆不知从哪儿来的,可以写出这么多的字,难到是要找课本?
像老师写的其中一题:
范例:何谓罪刑法定主义?
【解答示范】:
(一)、罪刑法定主义,可以说是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基石,也是普世的人权原则,不但规定在1976年的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也规定在我国刑法之中,此原则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大宪章』与『权利请愿书』之中,原本是用来限制『英王的部份权力』,后来则变成『限制国家权力避免滥用刑罚之共通原则』,合先叙明
。(这我从哪儿知呢?) 1、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是指犯罪与刑罚及两者之间关系,一律都要事前地、成文化条文予以明定,我刑法第一条明示:「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简言之,纵使是保安处分,祇要其法律效果具有限制人民自由等权利之性质时,如强制工作与保护管束此类限制自由之保安处分,其要件与效果就应有法律事前之明文故与刑罚相同即为此义。
2、罪刑法定主义之派生原则有四,兹分述如下
:(这我从哪儿知呢?) (1)、『习惯法不得成为刑法之直接法源』:此系强调习惯法不 能由法官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成为判决的依据,但习惯法则并不排斥在法官解释法条涵义时,成为一种解释的理由而形成之『间接之法源』,例如刑法第一九四条条文中:「违背建筑术之成规」,条文中之「成规」,就是指建筑业某种习以为常的『施工法』,此即为『习惯法』。
(2)、『类推适用之禁止』:刑法第三二一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于车站或埠头犯之」,条文之所以加重刑罚之目的,系
车站或埠头乃供人旅行之地,通常被害人携有之旅游证
件与行李失窃,其为害常较普通窃盗更严重,故应加重
处罚,航空站亦为供人旅行之地本法却无明文规定,不
得类推包含之,仅能促请立法者主动修法改善漏洞。
(3)、『绝对不定期刑否定』:自由刑一定要设有法定期限,不
可采取完全由审判官决定之不定期刑。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此强调法律变更不溯及过去发
生之犯行,以确保法之安定性。
(5)、大法官第四九一号解释明示罪刑法定原则为现代法治国
家『正当法律程序』之重要原则之一,足证其地位之重
要性
。(我想这是看行政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