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上課都是寫黑板
很少叫學生看課本
除了上課他有說要回去自已看課本的部分
課本其他的內容全要看嗎?
大家都有看嗎?
各源起與沿革都要從課本找嗎?
因為上課好像沒聽到老師有說到源起與沿革
我現在真的是弄不清了啦
看了老師解的題,發現一堆不知從哪兒來的,可以寫出這麼多的字,難到是要找課本?
像老師寫的其中一題:
範例:何謂罪刑法定主義?
【解答示範】:
(一)、罪刑法定主義,可以說是現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基石,也是普世的人權原則,不但規定在1976年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中,也規定在我國刑法之中,此原則最早出現在英國的『大憲章』與『權利請願書』之中,原本是用來限制『英王的部份權力』,後來則變成『限制國家權力避免濫用刑罰之共通原則』,合先敘明
。(這我從哪兒知呢?) 1、罪刑法定主義的意義是指犯罪與刑罰及兩者之間關係,一律都要事前地、成文化條文予以明定,我刑法第一條明示:「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簡言之,縱使是保安處分,祇要其法律效果具有限制人民自由等權利之性質時,如強制工作與保護管束此類限制自由之保安處分,其要件與效果就應有法律事前之明文故與刑罰相同即為此義。
2、罪刑法定主義之派生原則有四,茲分述如下
:(這我從哪兒知呢?) (1)、『習慣法不得成為刑法之直接法源』:此係強調習慣法不 能由法官在判決中直接引用成為判決的依據,但習慣法則並不排斥在法官解釋法條涵義時,成為一種解釋的理由而形成之『間接之法源』,例如刑法第一九四條條文中:「違背建築術之成規」,條文中之「成規」,就是指建築業某種習以為常的『施工法』,此即為『習慣法』。
(2)、『類推適用之禁止』: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車站或埠頭犯之」,條文之所以加重刑罰之目的,係
車站或埠頭乃供人旅行之地,通常被害人攜有之旅遊證
件與行李失竊,其為害常較普通竊盜更嚴重,故應加重
處罰,航空站亦為供人旅行之地本法卻無明文規定,不
得類推包含之,僅能促請立法者主動修法改善漏洞。
(3)、『絕對不定期刑否定』:自由刑一定要設有法定期限,不
可採取完全由審判官決定之不定期刑。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強調法律變更不溯及過去發
生之犯行,以確保法之安定性。
(5)、大法官第四九一號解釋明示罪刑法定原則為現代法治國
家『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原則之一,足證其地位之重
要性
。(我想這是看行政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