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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分享] 柳宗元-驳复雠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雠。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雠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雠乎?雠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雠者,盖以冤抑沈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雠.凡杀人而义者,令勿雠,雠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雠之,又安得亲亲相雠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也;父受诛,子复雠,此推刃之道.复雠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雠,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雠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仅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6-10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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