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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分享] 柳宗元-駁復讎議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嚮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讎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讎者,蓋以冤抑沈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讎.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讎之,又安得親親相讎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僅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6-10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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