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0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i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
爱可以很简单,因为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
  爱就是这么简单,因为爱的感觉只在两人心中流淌
  爱有多真?爱能否恒久?相信自己的感觉,相信对方,答案已经明了

  网路间的爱有别于生活的爱,在摸不着触不到的虚拟空间里,如何维持这份难得的相遇?给予对方信任吧!多点体谅之心!

  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不快、争吵、坚持己见、对事物的看法,两颗相遇的心灵不妨畅所欲言;特别是不快、争吵,不妨一脑子向对方发泄,体谅的人会理解事由的根源,会在对方不快中找出自己的忽略。

  爱只是两个人事情,不需向外人提及、不需向外人交待,在撑起的这片爱的天空,尽情享受、尽情挥洒,我恨!我爱!深深根植两颗爱的心灵。

  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不过致命的诱惑也会对这份爱涌来层层涟漪,这时的你会采取怎样的态度?

  刺猬一样耸起满身的硬刺!把无辜的对方刺伤,落得两两相忘?
  不停的怀疑!不断的争吵?疲劳轰炸对方,让其失望飘远?

  诱惑当前,不妨用一份平常心看待:

  “呵!你好有魅力喔!谁谁喜欢你噢!把麦给你,说说感受吧!”轻松面对,既然把爱给你,相信别人也注意到对方的魅力所在。你已经拥有了,何必持怀疑的态度呢?有人喜欢对方,证明自己了眼光,是不错~~

  “喜欢静静欣赏这一切,因为用别人的眼光看你,更加明了自己不为所之的你!”感受一个人,是多方面的,紧张对方,不光用醋醋,更该用体谅的眼光,去注视、去感觉。收获一份好,忘却一份不快,用心去维持这份难得的恋。

  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但如果一方做错了,不妨大胆道歉,因为错了就该承认,错了就该改善自己的不足,没有面子不面子这回事,重要的是知道自己错在那里,为何错!道歉要有技巧,认错后也该让对方知道,做错事的孩子在内疚,但是否也该检讨一下训话的态度,在我见犹怜的宠腻氛围下,误会自然消除,留下的只会让心与心更加贴近…

  爱是两个人的事情,如果参杂了其他人的意见或总跟别人提及,自己反不够明了;如果在意对方跟别人聊天的话题或跟贴内容,从而断定情移了?要知道,感情是两个人的事情,真心问问自己,选择了对方,换位站在对方的角度,爱是否还存在?爱是否还值得延续下去?如果在!如果值得!那么,别让这份爱变质,更不可让怨恨出现,要知道相遇是缘…

  爱是两个人的事情,当这份爱真的走到尽头了,给对方一个笑脸吧,轻轻挥挥手,记住对方的好,忘却离别的痛吧。要知道,一路走来,彼此都曾付出真感情,曾经拥有过___是心中不可磨灭的瑰宝。

  网路间的感情,不可能长久拥有,既然拥有了,多点营造这份恋的美好空间吧,别把这份简单的爱变复杂,更别乱想可能出现的假敌对象,有空多想想如何经营这份恋!撇开不实际的假像吧,要知道,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

  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但如果爱不是两个人的事情时,果断点,亲手斩断烦恼丝,给自己一个好心情,要知道,有麝自然香的先遣道理,不要让自己委屈,同时告诉自己,感情不是人生的全部,自己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没有了感情,自己一样站得稳,看得远…

  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其实也只是两个人的事情,就这么简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02 00:11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til于2005-04-2 00:11发表的 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
爱可以很简单,因为爱只是两个人的事情
  爱就是这么简单,因为爱的感觉只在两人心中流淌
  爱有多真?爱能否恒久?相信自己的感觉,相信对方,答案已经明了

  网路间的爱有别于生活的爱,在摸不着触不到的虚拟空间里,如何维持这份难得的相遇?给予对方信任吧!多点体谅之心!
.......
有时候爱很简单
就是要想办法做好
让自已会好过一点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9-14 20: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3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