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自杀没抚恤 试院拟放宽公务人员因自杀身亡不得领取抚恤,铨叙部认为规定太严,拟修公务人员抚恤法施行细则,放宽相关规定。
民国100年,立法院要求考试院遏止自杀风气,应避免造成鼓励自杀的不良风气,考试院修正公务人员抚恤法施行细则,取消自杀公务员得领抚恤的相关规定。
对此,铨叙部认为规定太严,上午在考试院会提案,将「自杀死亡」不能办理抚恤,修正为「因涉嫌犯罪、畏罪逃亡或通缉期间而自行结束生命」,也就是放宽自杀公务人员,仍有可能领取抚恤。
铨叙部认为,考量时代变迁及现代公务人员生活型态转变,公务员生理与心理疾病多样,必须考量工作压力或久病难愈等厌世自杀,将病故或意外的概念,做较宽幅度的规范,但仍应排除因涉嫌犯罪、畏罪潜逃或通缉而自行结束生命者。
铨叙部官员指出,目前约有一半自杀者是久病厌世,另一半则是因家庭、工作或感情因素自杀,目前这些人都领不到抚恤金,但修正规定后,只要不是犯罪,都可能领取抚恤金。
根据铨叙部统计,截100年至103年3月底止,共有50名公务员自杀,应发给的一次抚恤金、年抚恤金,总计约为新台币1.35亿元。考试院院会裁定交小组审查会审查,讨论后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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