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自殺沒撫卹 試院擬放寬公務人員因自殺身亡不得領取撫卹,銓敘部認為規定太嚴,擬修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放寬相關規定。
民國100年,立法院要求考試院遏止自殺風氣,應避免造成鼓勵自殺的不良風氣,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取消自殺公務員得領撫卹的相關規定。
對此,銓敘部認為規定太嚴,上午在考試院會提案,將「自殺死亡」不能辦理撫卹,修正為「因涉嫌犯罪、畏罪逃亡或通緝期間而自行結束生命」,也就是放寬自殺公務人員,仍有可能領取撫卹。
銓敘部認為,考量時代變遷及現代公務人員生活型態轉變,公務員生理與心理疾病多樣,必須考量工作壓力或久病難癒等厭世自殺,將病故或意外的概念,做較寬幅度的規範,但仍應排除因涉嫌犯罪、畏罪潛逃或通緝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銓敘部官員指出,目前約有一半自殺者是久病厭世,另一半則是因家庭、工作或感情因素自殺,目前這些人都領不到撫卹金,但修正規定後,只要不是犯罪,都可能領取撫卹金。
根據銓敘部統計,截100年至103年3月底止,共有50名公務員自殺,應發給的一次撫卹金、年撫卹金,總計約為新台幣1.35億元。考試院院會裁定交小組審查會審查,討論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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