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294違背義務遺棄罪適用?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20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aiBin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已解] §294違背義務遺棄罪適用?
案例: 電器公司司機某甲載主管某乙外出開會,經路口轉彎未讓直行機車先行而擦撞,機車騎士受輕傷。
甲原本有意停車處理,某乙因為趕時間,命令甲「反正不嚴重,趕快走吧!」於是甲繼續開車離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KaiBin在2014-01-18 20:58重新編輯 ]
x
0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4-01-17 10:08 |
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268
分享:
▲
▼
間接正犯當然不可用.
但..
主管不是還有教唆犯可用嗎?
本題可成立185之4+29
清如水 廉如鏡
x
1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4-01-17 22:52 |
KaiBin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以解答
感謝!!
[ 此文章被KaiBin在2014-01-19 11:42重新編輯 ]
x
0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4-01-18 14:12 |
GGLONG38
級別:
小人物
x0
x6
分享:
▲
▼
以下為個人法律見解參考即可
間接正犯vs教唆犯
1.間接正犯:犯罪支配論 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將他人視同犯罪工具般利用===>所以被利用者不知自己在犯罪 或是不能決定自己是否要施行犯罪行為
2.教唆犯:教唆她的使之行使犯罪行為====>犯罪與否可由自己完全決定
依例子而言 主管"命令"開車離去 乙可能基於事實上的無奈(如炒魷魚)而不敢不聽從 個人認為成立間接正犯較為合適
遺棄罪====>以下只針對問題回答
構成要件如下
1.遺棄之行為===>有
2.危及生命===>無 依例子已經說只有輕傷了
3.被害人須是無自救能力之人=====>無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號判例之意旨,無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殘廢,而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之危險,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維持其生命之人。即因欠缺自己維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者。
簡言之 機車騎士根本不需要人救 也可自行就醫
遺棄之故意====>有
以上不能該當構成要件行為 故不成立本罪
3.本題爭議應該討論185-4才對
以上參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18 19:16重新編輯 ]
x
1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4-01-18 19:10 |
misasa
級別:
小人物
x3
x92
分享:
▲
§294I後段是消極不保護,屬獨立類型
x
1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4-01-23 08:39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0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