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是很基本的題目吧
可是我不知道自己的觀念對不對
想說寫點題目來給先進們指點
之前練習過的題目可能也會換個寫法重新寫(之前有版友指點我說寫法的問題)
到時候可以會回以前的文
那時再麻煩大家幫我看看了(如果您們有空的話)
謝謝喔
Q1:甲出賣A畫給乙,但誤書價金,並且已為交付。請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力?
擬:
甲得以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A畫。
一、甲乙之間買賣A畫之契約成立在於甲乙雙方意思表示之合致(民法153),惟甲為價金之意思表示時,書寫錯誤,依照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為表示方法之錯誤,以甲無過失之前題,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二、甲如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則買賣契約之效力依照民法114條,自始無效。
三、物權行為(交付A畫)因物權之無因性,仍為有效。而所有權在交付時,依照民法第761條,經由讓與合意與交付行為,使乙直接占有A畫,因此取得A畫之所有權。
四、惟甲乙之間買賣契約既已因為甲依民法88撤銷其意思表示而無效,乙享直接占有A畫之利益,致使甲喪失占有A畫之權利,又乙取得A畫之所有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因為買賣契約已經無效),故甲得依照民法179以下之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請求乙返還A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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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甲出賣A畫給乙,誤交付B畫,試問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力?
擬:
一、甲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B畫。
(一)甲乙之間買賣契約成立,依照民法345、348、367條等相關規定,甲負有交付A畫給乙的義務,而乙有受領買賣標的並給付價金給出賣人之義務。
(二)甲誤將B畫交付之,依照民法761條,甲對B畫的所有權經由讓與合意及交付之動作,讓乙取得B畫之所有權。
(三)惟物權行為雖有無因性,但甲乙間並無買賣B畫之買賣契約,甲喪失了B畫之所有權與乙獲得了B畫之所有權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乙取得B畫所有權並無法律上之原因(因為買賣B畫的契約不存在),故乙取得B畫之所有權應屬不當得利。
(四)故甲得依照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向乙請求返還B畫。
二、甲得依767向乙請求返還B畫。
(一)甲交付B畫給乙之意思表示係屬民法88條第2項之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此乃物之性質在交易上屬重要者,故甲得依照民法88條第2項,以非甲自己之過失為前提,撤銷交付B畫之意思表示。
(二)甲撤銷交付B畫之意思表示後,依照民法114,視為自始無效。故B畫之所有權仍然屬於甲。
(三)故甲得依照民法767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B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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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8歲的甲拿電腦與乙的機車互換,請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一、甲得依民法767向乙請求返還電腦。
(一)甲僅有18歲,屬於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立人。按民法77條及79條之規定,甲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得到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故此時甲乙間的互易契約(民法398條)尚未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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