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是很基本的题目吧
可是我不知道自己的观念对不对
想说写点题目来给先进们指点
之前练习过的题目可能也会换个写法重新写(之前有版友指点我说写法的问题)
到时候可以会回以前的文
那时再麻烦大家帮我看看了(如果您们有空的话)
谢谢喔
Q1:甲出卖A画给乙,但误书价金,并且已为交付。请问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力?
拟:
甲得以不当得利向乙请求返还A画。
一、甲乙之间买卖A画之契约成立在于甲乙双方意思表示之合致(民法153),惟甲为价金之意思表示时,书写错误,依照民法第88条第1项规定,为表示方法之错误,以甲无过失之前题,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二、甲如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则买卖契约之效力依照民法114条,自始无效。
三、物权行为(交付A画)因物权之无因性,仍为有效。而所有权在交付时,依照民法第761条,经由让与合意与交付行为,使乙直接占有A画,因此取得A画之所有权。
四、惟甲乙之间买卖契约既已因为甲依民法88撤销其意思表示而无效,乙享直接占有A画之利益,致使甲丧失占有A画之权利,又乙取得A画之所有权并无法律上之原因(因为买卖契约已经无效),故甲得依照民法179以下之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请求乙返还A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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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甲出卖A画给乙,误交付B画,试问甲得向乙主张何种权力?
拟:
一、甲得依不当得利向乙请求返还B画。
(一)甲乙之间买卖契约成立,依照民法345、348、367条等相关规定,甲负有交付A画给乙的义务,而乙有受领买卖标的并给付价金给出卖人之义务。
(二)甲误将B画交付之,依照民法761条,甲对B画的所有权经由让与合意及交付之动作,让乙取得B画之所有权。
(三)惟物权行为虽有无因性,但甲乙间并无买卖B画之买卖契约,甲丧失了B画之所有权与乙获得了B画之所有权两者有相当因果关系,且乙取得B画所有权并无法律上之原因(因为买卖B画的契约不存在),故乙取得B画之所有权应属不当得利。
(四)故甲得依照不当得利之相关规定向乙请求返还B画。
二、甲得依767向乙请求返还B画。
(一)甲交付B画给乙之意思表示系属民法88条第2项之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此乃物之性质在交易上属重要者,故甲得依照民法88条第2项,以非甲自己之过失为前提,撤销交付B画之意思表示。
(二)甲撤销交付B画之意思表示后,依照民法114,视为自始无效。故B画之所有权仍然属于甲。
(三)故甲得依照民法767之规定,向乙请求返还B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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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8岁的甲拿电脑与乙的机车互换,请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何?
一、甲得依民法767向乙请求返还电脑。
(一)甲仅有18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立人。按民法77条及79条之规定,甲所为之法律行为应得到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认,始生效力。故此时甲乙间的互易契约(民法398条)尚未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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