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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法問題

1、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況下,切除A左手小指。
2、同上例,若事實上A未同意,但乙誤以為已得A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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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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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況下,切除A左手小指。
乙不成立傷害罪(277)
T:乙明知切除之行為將使A小指受傷,並有意行之,而具故意,而該當T
R:輕傷,得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

2、同上例,若事實上A未同意,但乙誤以為已得A承諾。
乙成立傷害罪(284)
T:同上,該當
R:無得被害人承諾不得阻卻違法
S:禁止錯誤,應視乙可否避免,依題示乙應屬可避免之情況,但得減輕

3、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況下,切除A左腿。
乙成立重害罪(278)
T:同上,該當
R:雖得被害人承諾,但重傷並非個人可允許之範圍,不得阻卻違法
S:無減輕事由

4、同上例,若事實上A未同意,但乙誤以為已得A承諾。
跟第2題一樣。

5、乙誤以為已得孕婦A承諾,而使之墮胎,但事實上A未同意。
乙成立未得承諾墮胎罪(291)
T:該當
R:該當
S:依題示乙誤認得承諾而墮胎,縱使得其承諾乙仍依289論處
,但法院仍得依57條減輕刑期。


以上是我亂蓋的 表情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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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況下,切除A左手小指。
2、同上例,若事實上A未同意,但乙誤以為已得A承諾。
3、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況下,切除A左腿。
4、同上例,若事實上A未同意,但乙誤以為已得A承諾。
5、乙誤以為已得孕婦A承諾,而使之墮胎,但事實上A未同意。
請問乙的刑責為何?




一次5小題.....看到就 發懶了..........

大概的爭點...其他就看看有沒有人要補充了,我覺得申論這樣就夠多了@@


1.刑法第10條重傷定義

2.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不以善良風俗為依據

3.阻卻違法事由:

  (i)刑法22條有業務身分者依業務行為阻卻違法。

  (ii)無業務身分者 依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ps:加工自傷罰重傷,不罰輕傷)

4.刑法第14條第一項無認識過失。

5.刑法第16條禁止錯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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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出題者觀念有些混亂,並不能掌握同意跟承諾的區別,合先敘明
1.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況下,切除A左手小指。
本題該是乙得甲之承諾,既然乙已經得到,那就是承諾了!
又不背於善良風俗而處分身體法益(非重大身體法益),本題如認切小指不屬重大身體法益,是可以阻卻違法(得承諾)。
2.3階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採限制法律效果之責任說(即無故意責任之非難),再討論過失,2階直接阻卻故意討論過失!
3.重大身體法益得否處分??有爭議!
4.如認上題不得以承諾阻卻違法,那本題則是許可性錯誤,與禁止錯誤的處理相同!
5.本題比較複雜:
首先應不該當291,因為不具備故意!
其次在289可能有爭議,因為289的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其實是1個減罪的要件,所以主觀上以為符合289但客觀要件上卻不符合,原則上要論以289未遂,但本題這種未遂應該不是減輕而是要比289加重,所以與25條第2項規定的意旨不一樣!

從而小的以為本題是可以援引289來論處,但要怎麼說明還需要加以思考,但學者是認為無罪!

參照王皇玉,誤以為取得承諾之加工墮胎行為/最高院九四台上六四六三號,台灣法學129期。

裁判字號: 94年台上字第6463號
案由摘要: 墮胎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周刊 第 1319 期 4 版司法院公報 第 49 卷 02 期 128-132 頁法令月刊 第 58 卷 2 期 154-15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8、289、290 條 ( 94.02.02 )  
要旨: 優生保健法之立法目的,係在於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
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優生保健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於同條第二
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揭櫫其屬刑法墮
胎罪之特別法性質。本(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固規定:「懷孕婦女
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
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
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有醫學上理由,足以
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
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
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而得阻卻違法。然同條第二項前段復明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
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其中對未婚
之未成年孕婦所設之限制,考其立法旨趣,乃因其心智未臻成熟,不具完
全行為能力,對於事理判斷及意思決定,難期妥適,無法符合第一項所定
之「自願」要件,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免錯誤決定,反於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幸福有所影響。是未婚之未成年孕婦,縱符合優生保
健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猶故意為
之施行人工流產者,即不得阻卻違法,依其情節,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八
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之加工墮胎罪或營利加工墮胎罪。


法學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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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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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5題補充下,該文章小的沒看過,但結果可能不是無罪,因為就算不該當289,也有可能會該當過失傷害,等小的有空看完該篇文章再加以補充,謝謝!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4-22 23: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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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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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3: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題出題者觀念有些混亂,並不能掌握同意跟承諾的區別,合先敘明
1.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況下,切除A左手小指。
本題該是乙得甲之承諾,既然乙已經得到,那就是承諾了!
又不背於善良風俗而處分身體法益(非重大身體法益),本題如認切小指不屬重大身體法益,是可以阻卻違法(得承諾)。
2.3階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採限制法律效果之責任說(即無故意責任之非難),再討論過失,2階直接阻卻故意討論過失!
.......




不好意思,小弟才疏學淺,可以請luciferydog大大指導,同意與承諾的區別實益嗎@@  感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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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指的是不需要行為人認知到同意這件事,比如A有某物的所有權,他發現B要來偷該物,他心裡也願意給B,那就是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此時B拿走該物的行為就不該當320的竊取!

承諾指的是行為人必須要對該承諾認知到,所以才能阻卻違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知道對方願意他這樣做了,所以才可以阻卻違法(主觀上已經知道有承諾(是阻卻違法事由)所以才不違法),而這2個名詞在刑法是有區別的必要,所以一般出題者是應該正確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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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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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想了一下,關於第5題似乎要對289做出一個新的構成要件解釋,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這個要件似乎可以把他解釋為主觀處罰要件,也就是只要主觀上認為有這樣,就該當了,至於客觀上有沒有真的有這個囑託或承諾在所不問!

當然主觀處罰要件又是小第自己創出來的1個名詞,這個創意是相對於客觀處罰要件!

會創這個觀念的原因跟目的就是:
有"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的故意,而客觀上也真的"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該當了都還要罰289,現在主觀上有但客觀上根本沒有囑託跟承諾,的墮胎行為是比前面那個行為更不法、可罰的,如果因立法漏洞而不罰顯然是不合理的,由於291是更不利於行為人的立法,所以289是可以看成291的減輕要件,所以在此似乎沒有不利於行為人的情形!

當然如果要貫徹罪刑法定主義,還是認為不該當是比較妥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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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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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3 00: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同意指的是不需要行為人認知到同意這件事,比如A有某物的所有權,他發現B要來偷該物,他心裡也願意給B,那就是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此時B拿走該物的行為就不該當320的竊取!

承諾指的是行為人必須要對該承諾認知到,所以才能阻卻違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知道對方願意他這樣做了,所以才可以阻卻違法(主觀上已經知道有承諾(是阻卻違法事由)所以才不違法),而這2個名詞在刑法是有區別的必要,所以一般出題者是應該正確區分的。




所以參大大的意旨,得被害人同意得被害人承諾是屬兩個不同的法學概念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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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1.得被害人同意是阻卻構成要件,比如我前所舉的例子,他效果應該是阻卻了客觀構成要件的該當,所以A應該論以320的未遂!

2.得被害人承諾的效果是阻卻違法,此時如有錯誤視採2或3階而有不同方式處理,如無錯誤且其他阻卻違法客觀要件也都齊備,那應該是整個阻卻違法。而不是沒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但是實際上日常口語其實是把同意的範圍包含承諾!但最好在刑法論述時避免混淆,若你能明白區分,老師一看就知道你有基本概念,就不會扣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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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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