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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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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人妻赤裸泡汤 只发呻吟声不算通奸 ♡
新  闻:

  已婚翁姓女子与47岁洪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一家温泉餐厅汤屋共处一室泡汤,翁女的陈姓丈夫雇请征信社在门口捉奸,听到女方发出呻吟声长达十分钟,敲门约1分钟后破门而入,两人赤裸,翁夫指妻子只有性行为时才会呻吟,一口咬定两人通奸愤而提告,但妻子辩称爱抚时也会呻吟,检察官认为仅凭叫声无法证明两人通奸,对洪某予以不起诉处分。

  据指出,翁女陈姓丈夫怀疑妻子与洪姓男子关系不正常,雇请征信社人员紧盯行迹,去年9月间得知两人外出,陈某便与征信社人员一路尾随,征信社人员目睹陈妻与洪某一起进入北投一家温泉餐厅汤屋,便乔装成汤客在隔壁汤屋偷听,后来里面传出女子呻吟声,时间长达10分钟,见时机成熟,通知陈某破门而入,发现翁女裸身在温泉池边,洪男光溜溜在墙边穿裤子,现场未发现保险套、卫生纸等证物。

  陈姓男子一怒提告,检方侦讯时翁女供称当天是因为爬完山顺道到温泉餐厅吃饭,餐厅建议泡汤加吃饭价钱差不得,两人才会在同一间汤屋纯泡汤,没有发生性行为,若真想通奸,就不会去只能泡40分钟的汤屋。

  至于陈姓丈夫所言,妻子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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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16:5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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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罪已经倾向除罪化了,不起诉是很正常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16:56 |
japa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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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不算,因为通奸,需要符合刑法 10 条性交的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3-13 21:17 |
rchcsa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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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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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虽然刑法不构成通奸罪,但民法上可以作为声请离婚的理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3-14 11:23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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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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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固有的中华文化薰陶了数千年,一时还无法转念吧~
也许再过十年,等老一辈的立委离开权力的位置~可能才会有除罪的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6 04:55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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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是在做脚底按摩......

据此,还真的只能说,罪疑为轻...

--
是这样用的吗~~~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2-03-16 09:01重新编辑 ]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3-16 08:47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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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已经没有婚姻的基础了,
为何还要用刑法来惩罚呢?
民法的婚姻关系契约
和刑法的妨害家庭罪
其根本是两人有共同的共识在维持婚姻下,才往下去约定.
用法律来限制或惩罚,只是报复用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0 17:52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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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想过为何整个刑法的名称都改性交了,通奸却永远叫奸?

立法者想把通奸除罪化(很简单的思维:德国有的我们也要有,德国没有的我们也不应该有),但又怕提出法案被妇女团体干到翻,只好保持现状。奸跟性交的定义本来就不同,立法者不改,大家也心知肚明,少数实务家才把口交肛交算成奸,但已违反罪刑法定太明显。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6 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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