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人妻赤裸泡湯 只發呻吟聲不算通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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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ash3027
2012-01-01 16:5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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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已婚翁姓女子與47歲洪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共處一室泡湯,翁女的陳姓丈夫僱請徵信社在門口捉姦,聽到女方發出呻吟聲長達十分鐘,敲門約1分鐘後破門而入,兩人赤裸,翁夫指妻子只有性行為時才會呻吟,一口咬定兩人通姦憤而提告,但妻子辯稱愛撫時也會呻吟,檢察官認為僅憑叫聲無法證明兩人通姦,對洪某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指出,翁女陳姓丈夫懷疑妻子與洪姓男子關係不正常,僱請徵信社人員緊盯行跡,去年9月間得知兩人外出,陳某便與徵信社人員一路尾隨,徵信社人員目睹陳妻與洪某一起進入北投一家溫泉餐廳湯屋,便喬裝成湯客在隔壁湯屋偷聽,後來裡面傳出女子呻吟聲,時間長達10分鐘,見時機成熟,通知陳某破門而入,發現翁女裸身在溫泉池邊,洪男光溜溜在牆邊穿褲子,現場未發現保險套、衛生紙等證物。

  陳姓男子一怒提告,檢方偵訊時翁女供稱當天是因為爬完山順道到溫泉餐廳吃飯,餐廳建議泡湯加吃飯價錢差不得,兩人才會在同一間湯屋純泡湯,沒有發生性行為,若真想通姦,就不會去只能泡40分鐘的湯屋。

  至於陳姓丈夫所言,妻子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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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d20112
2012-01-01 16:56
1樓
  
這種罪已經傾向除罪化了,不起訴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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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apan2000
2012-03-13 21:17
2樓
  
不算不算,因為通姦,需要符合刑法 10 條性交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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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chcsaler
2012-03-14 11:23
3樓
  
記得雖然刑法不構成通姦罪,但民法上可以作為聲請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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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ony0928
2012-03-16 04:55
4樓
  
被固有的中華文化薰陶了數千年,一時還無法轉念吧~
也許再過十年,等老一輩的立委離開權力的位置~可能才會有除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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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ommerbrisen
2012-03-16 08:47
5樓
  
搞不好是在做腳底按摩......

據此,還真的只能說,罪疑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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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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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2-03-20 17:52
6樓
  
兩人已經沒有婚姻的基礎了,
為何還要用刑法來懲罰呢?
民法的婚姻關係契約
和刑法的妨害家庭罪
其根本是兩人有共同的共識在維持婚姻下,才往下去約定.
用法律來限制或懲罰,只是報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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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ncesan
2012-04-16 02:00
7樓
  
你有沒有想過為何整個刑法的名稱都改性交了,通姦卻永遠叫姦?

立法者想把通姦除罪化(很簡單的思維:德國有的我們也要有,德國沒有的我們也不應該有),但又怕提出法案被婦女團體幹到翻,只好保持現狀。姦跟性交的定義本來就不同,立法者不改,大家也心知肚明,少數實務家才把口交肛交算成姦,但已違反罪刑法定太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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