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348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etty7212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危險源的監督者的人,到底能不能適用緊急避難的可能?
1. 有危險源的監督者的人,到底有沒有在刑24II的「於業務上有特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betty721205在2011-03-24 17:3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4 17:2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都有可能~要個案判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4 19:41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雖同為身分原因
危險源監督者 被賦予義務
特別義務者 被限制權利
二者效果不同

即便是危險源的監督者,仍要看其義務內容有無禁止避難的要求
(公務員較有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5 14:1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5 14: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雖同為身分原因
危險源監督者 被賦予義務
特別義務者 被限制權利
二者效果不同

即便是危險源的監督者,仍要看其義務內容有無禁止避難的要求
(公務員較有可能)

緊急避難應該不是權力,而是法律放任之行為!
不管什麼身分,僅多不法身分跟加重身分,他都跟組卻違法無關!
從而,刑法24條的限制也不是說那種人完全不能主張~不然太誇張!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7:12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5 17: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緊急避難應該不是權力,而是法律放任之行為!
不管什麼身分,僅多不法身分跟加重身分,他都跟組卻違法無關!
從而,刑法24條的限制也不是說那種人完全不能主張~不然太誇張!


不完全主張跟完全主張有沒有落差??
此等特別義務人相較於一般人
被作了更嚴格的避難限制 
這就「如同」權利被限制一樣    就結論而言  有何過?

我只是用了自我感想的形容詞去說明結論而已   並未排除他是放任行為  ok?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8 08:39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亂插花一下:


就小弟個人觀察
其實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東西,端看你從何種角度去解釋。
如同緊急防衛權,他是法律賦予行為人權利,相對的,也可以說是法律要求其他人必須忍受之義務

而緊急避難,是社會要求其成員必須犧牲自己輕微利益來保全其他成員重大利益的一種義務 ,但相對的,也可以說是對於利益受到危難的人的一種權利。故其緊急避難的立法上,是從權利者而非義務者的角度去立法。
當然,從義務者的角度去立法,有他的困難性 :
ex.於他人因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有容忍之義務。但他人之避難行為過當者,不在此限。(我亂掰的)
這樣的立法對實施避難行為者無法顯現出其法律效果,故立法上,只能從權利者(實施避難行為者)的角度去論述,方能解決問題。



P.S.如紅字所述,這只是個人對於法條之觀察,毫無學理根據。不茍同者就當小弟我在胡說八道吧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09:49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28 09: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亂插花一下:

就小弟個人觀察
其實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東西,端看你從何種角度去解釋。
如同緊急防衛權,他是法律賦予行為人權利,相對的,也可以說是法律要求其他人必須忍受之義務
.......



個人的認知是這樣的
緊急避難的本行為  係在侵害他人(無辜第三人)的法益  它原本是「不法」的
只是法律特許它「阻卻違法」
用「行政法上特許」的觀念去理解(這是個人思考方式)
就猶如「權利的賦予」一樣

講「權利的限制」也是方便與「作為義務」做對照而已
讓發問者知道  二者是不同的義務身分

ps.而且特許是權利的創設,比起許可更為深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8 10:1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他沒是沒有忍受的義務,因為他人也可以對主張者主張緊急避難!
所以看不出有什麼權力義務!

所以有身分的人都該死,那誰敢當警察跟消防員,我們對那些人認
為有承受避難的義務,他不可能叫他們去赴死犧牲的義務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10:30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8 10: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他沒是沒有忍受的義務,因為他人也可以對主張者主張緊急避難!
所以看不出有什麼權力義務!

所以有身分的人都該死,那誰敢當警察跟消防員,我們對那些人認
為有承受避難的義務,他不可能叫他們去赴死犧牲的義務吧!




表情 對緊急避難行為能否主張緊急避難,學說上並無一致的看法
但是無論肯定或否定說,都有原則與例外......

至於「有特別義務者」,本來就沒有絕對......

就跟男生要當兵,那也非全部男生都得當
周董就是個例外表情


其限制上來說,應該如正當防衛是否是權利之濫用的判斷一樣,
面對最近親屬間的攻擊,原則上不能主張,
但若危及到生命危險,即不受此限。

例如警匪槍戰時,總不能要求警察不得找任何屬於他人財產法益的物品(ex.轎車)做掩蔽物表情
這點我當然是贊同Q大所講的......(應該沒有人不贊同吧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28 11:40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11:34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講到後來又離題了

別忘了「不法」後面   還有「罪責」
不能阻卻違法 不代表不能阻卻罪責
特別義務之人依然可以主張無期待可能性來阻卻罪責   怎會該死?

以不作為而言
警察、消防員是否具保證人地位還須視情形而定
如無保證人地位 根本也輪不到緊急避難登場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1-03-28 14:3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8 14:14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2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