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请问共有的问题?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10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莲之心
级别:
小人物
x0
x7
分享:
▼
x
0
[求助] 请问共有的问题?
1.关于共有之叙述,下列何者正确?(A)土地共有人欲处分其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有先买权 (B)土地共有人欲处分其共有土地时,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C)土地共有人欲出租共有土地于他人时,可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D)甲乙丙三人因继承共有一只莺歌镇产花瓶,甲欲将花瓶出售于丁,则于成立买卖契约时,应得乙丙之同意,该契约始得有效
答案是A,为什么不是B ,
民法819条第2项,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共有人拒绝依协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莲之心在2010-11-11 16:21重新编辑 ]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1 16:08 |
ryback22
级别:
小人物
x0
x44
分享:
▲
▼
1.(A)土地共有人欲处分其应有部分时,其他共有人有先买权
→规定在土地法第34条之1第4项,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价格
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学理上称优先购买权)
(B)土地共有人欲处分其共有土地时,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规定在土地法第34条之1第1项,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
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故依土地法第34条之1规定,
毋庸全体同意,只须共有人过半数及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及可。
注:盖土地法为民法物权之特别规定,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法理,应优先适用。
2.共有人拒绝依协议办理分割登记者,他共有人得请求履行分割登记,其消灭时效之期
间为多少年?
→共有人拒绝依协议办理分割登记,性质上是请求权,当然回归民总第125条规定,时
效为15年。
然民法第823条则是规定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名称虽是请求权,但系指各共有人得随
时以一方之意思表示,请求他方分割消灭共有关系,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因此,无民
法第125条之适用。
3
(A)甲、乙、丙三人就该地为公同共有人→分别共有。
(B)甲得不经乙、丙同意,将该地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与他人→须经乙丙之同意。
(C)甲、乙、丙得订立分管契约,分别管有该地之特定部分→分别管有该之应有部分。
(D)甲、乙、丙约定十年内不得分割该地者,该约定有效→没错。
x
0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11-11 20:36 |
莲之心
级别:
小人物
x0
x7
分享:
▲
谢谢解答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2 14:29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66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