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8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216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地方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在何種情況下應採獨任制.
請問地方法院審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8 10:17 |
ntustc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事案件原則採獨任審判,例外採合議審判。
以下為例外判別方式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一 臺灣各地方法院民、刑事庭法官分受之案件,依法令或其他規定,應行合議審判者, 應切實行合議審判程序。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規定之事件,於分案前,應先經分案之庭長或審判長審核,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報請院長核定後,分案依合議方式審理。認為不必要者,則依輪分方式,交由法官獨任審判。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案件或依前項交由法官獨任審判之案件,如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報經庭長或審判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庭長或審判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於徵詢法官之意見,陳報院長後行之。 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於徵詢庭長或審判長及法官意見後,命組織合議庭審理之。  
二 依前點行合議審判時,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或無審判長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三 下列民事事件,除依法行簡易程序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者外,為重
大案件:
(一) 因營建工程事件涉訟者。
(二) 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三) 因海洋污染、工業污染、環境保護涉訟者。
(四) 因祭祀公業派下權涉訟者。
(五) 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涉訟者。
(六) 因國際貿易及海商事件涉訟者。
(七) 因保險契約涉訟者。
(八) 因勞動契約涉訟者。
(九)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陸佰萬元。
(一○) 其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繁雜者。


世上沒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會有成就,但你不要失敗,失敗還是會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8 13:38 |
a216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您的解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8 17:2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5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