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1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讨论
甲为成年人,犯罪服刑出狱后,伙同乙丙(未满18),约丁女(未满16),至某工地打牌.甲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18:06 |
mergy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试着回答。
一、乙之刑责:
    (一)乙性侵未满16岁之丁女,乙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条第3项与幼童性交罪。 
    
二、甲之刑责:
    (一)甲教唆乙性侵丁女,甲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9条教唆犯。
    (二)甲为成年人,故无阻却违法事由。
    (三)综上所述,甲成立刑法第227条第3项与幼童性交罪(刑法第29条第2项: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三、丙之刑责:
    (一)丙负责把风行为可能成立与幼童性交罪之帮助犯。
        1.刑法第30条: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
        2.依实务上最高法院决议: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为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为帮助犯。把风行为属于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且丙当时系以帮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3.刑法第30条第二项: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二)丙将已醉之丁女性侵:  
        1.丙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25条第1项乘机性交罪:已醉之丁女其精神障碍,不能或不知抗拒。
        2.丙为未满18岁,依刑法第18条第2项: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3.刑法第227条之1:18岁以下之人犯与幼童性交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三)综上所述,丙成立刑法第227条第3项与幼童性交罪并依第227条之1减轻或免除其刑及第225条第1项乘机性交罪并减轻其刑,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故丙以第225条第1项乘机性交罪并减轻其刑处断。
ps:sorry,之前题目没看清楚。


[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0-06-21 15:0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6-20 21:1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为讨论,提供浅见:
甲教丙把风?
丙一行为的法条竞合?
丙是亲自造成丁醉,强制?或乘机?又丁已被乙...,却不离去,为乙..,幼?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22:32 |
yesgoye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6-20 22: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为讨论,提供浅见:
甲教丙把...,却不离去


以前半段的犯罪事实,我会想成...甲丙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把风总不可能「不论罪」吧...


良师益友们,请给我一点点微薄的力量,在我念书、写题目的同时,请用力的指正我错误,不胜感激,谢谢大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1 10:19 |
mergy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6-20 22: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丙是亲自造成丁醉,强制?或乘机?又丁已被乙...,却不离去,为乙..,幼?

又丁已被乙...,却不离去:
1.依题意甲乙丙约丁女至工地打牌:表示甲乙丙丁系熟人,或者丁女涉世未深。
2.丁已被乙...,却不离去:题目为述及丁女之精神状况,亦没说明丁女是否被乙丙施以诈术哄骗得逞,依一般常理判断,只能说丁女对乙有好感,或者说乙丁二人系炮友。
丙是亲自造成丁醉,强制?或乘机?
依'题意:甲乙丙丁四人同饮之后,丙见机不可失→故为乘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6-21 15:17 |
criminal-la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mergyl 于 2010-06-20 21: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试着回答。
一、乙之刑责:
    (一)乙性侵未满16岁之丁女,乙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条第3项与幼童性交罪。 
    
二、甲之刑责: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22 01: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69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