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mergyl
2010-06-20 21:11 |
1樓
▲ ▼ |
我試著回答。
一、乙之刑責: (一)乙性侵未滿16歲之丁女,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童性交罪。 二、甲之刑責: (一)甲教唆乙性侵丁女,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9條教唆犯。 (二)甲為成年人,故無阻卻違法事由。 (三)綜上所述,甲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童性交罪(刑法第29條第2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三、丙之刑責: (一)丙負責把風行為可能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之幫助犯。 1.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2.依實務上最高法院決議: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把風行為屬於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丙當時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3.刑法第30條第二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丙將已醉之丁女性侵: 1.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已醉之丁女其精神障礙,不能或不知抗拒。 2.丙為未滿18歲,依刑法第18條第2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刑法第227條之1:18歲以下之人犯與幼童性交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綜上所述,丙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童性交罪並依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及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並減輕其刑,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丙以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並減輕其刑處斷。 ps:sorry,之前題目沒看清楚。 x0 |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6-20 22:32 |
2樓
▲ ▼ |
以下為討論,提供淺見:
甲教丙把風? 丙一行為的法條競合? 丙是親自造成丁醉,強制?或乘機?又丁已被乙...,卻不離去,為乙..,幼? x0 |
引用 | 編輯
criminal-law
2010-06-22 01:28 |
5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