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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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6-20 18:06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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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成年人,犯罪服刑出獄後,夥同乙丙(未滿18),約丁女(未滿16),至某工地打牌.甲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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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rgyl
2010-06-20 21:11
1樓
  
我試著回答。
一、乙之刑責:
    (一)乙性侵未滿16歲之丁女,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童性交罪。 
    
二、甲之刑責:
    (一)甲教唆乙性侵丁女,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9條教唆犯。
    (二)甲為成年人,故無阻卻違法事由。
    (三)綜上所述,甲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童性交罪(刑法第29條第2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三、丙之刑責:
    (一)丙負責把風行為可能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之幫助犯。
        1.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2.依實務上最高法院決議: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把風行為屬於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丙當時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3.刑法第30條第二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丙將已醉之丁女性侵:  
        1.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已醉之丁女其精神障礙,不能或不知抗拒。
        2.丙為未滿18歲,依刑法第18條第2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刑法第227條之1:18歲以下之人犯與幼童性交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綜上所述,丙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童性交罪並依第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及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並減輕其刑,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丙以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並減輕其刑處斷。
ps:sorry,之前題目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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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6-20 22:32
2樓
  
以下為討論,提供淺見:
甲教丙把風?
丙一行為的法條競合?
丙是親自造成丁醉,強制?或乘機?又丁已被乙...,卻不離去,為乙..,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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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yesgoyes
2010-06-21 10:19
3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6-20 22: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為討論,提供淺見:
甲教丙把...,卻不離去


以前半段的犯罪事實,我會想成...甲丙應否成立「共同正犯」?
@@,把風總不可能「不論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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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ergyl
2010-06-21 15:17
4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6-20 22: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丙是親自造成丁醉,強制?或乘機?又丁已被乙...,卻不離去,為乙..,幼?

又丁已被乙...,卻不離去:
1.依題意甲乙丙約丁女至工地打牌:表示甲乙丙丁係熟人,或者丁女涉世未深。
2.丁已被乙...,卻不離去:題目為述及丁女之精神狀況,亦沒說明丁女是否被乙丙施以詐術哄騙得逞,依一般常理判斷,只能說丁女對乙有好感,或者說乙丁二人係砲友。
丙是親自造成丁醉,強制?或乘機?
依'題意:甲乙丙丁四人同飲之後,丙見機不可失→故為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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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riminal-law
2010-06-22 01:28
5樓
  
下面是引用 mergyl 於 2010-06-20 21: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試著回答。
一、乙之刑責:
    (一)乙性侵未滿16歲之丁女,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童性交罪。 
    
二、甲之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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