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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ch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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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總兩道題目
一.甲父帶乙子(六歲)至展示中心看車,笨笨的業務丙第一天上班,不太清楚車子的狀況,說看車上的擺的牌價多少就賣多少,但調皮的乙子將A車和B車的價格牌互換,本來A車賣30萬被換成6萬,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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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tech在2010-04-19 23:5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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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
2010-04-19 22:46 |
kino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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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88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撤銷
2.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七十九條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惟涉及詐欺,有違公序良俗,應不允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而為無效
乙為無行為能力人,依七十五條前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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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4-20 00:00 |
寒窗問拾得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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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的看法......
第一題
「A車有無交付」(丙有無交付給甲?甲有無交付給丁?),會讓答案整個不一樣,從題目「老板可不可以主張車子還給我」的問法來看,應該是有交付,所以我會傾向寫801+948來解。
第二題
1. 雖然乙行使詐術,但並不符合第83條的要件,所以應該還是效力未定。
2. 另一方面,丙的意思表示可能存有當事人的錯誤,則屬可否依第88條撤銷之問題。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4-21 21:23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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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
2010-04-21 19:40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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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
1.對甲可否依88+105主張,會因88I但書的爭議而有不同結果,如採抽象輕過失說,丙負有抽象輕過失責任,從而丙不注意應已違反該義務而應負責任,故不能主張撤銷。
如採重大過失說则可撤銷。
惟即使採抽象輕過失說而不能對甲主張88+105的撤銷該買賣契約,此時则可以對甲主張184+187I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從而主張回復原狀。
2.對丁則可以92I撤銷該買賣契約,再以179請求返還該車。
二
乙以甲自居,此時有兩種可能,兩者的差別在於丙究竟是想要跟甲買(跟甲定契約,不在乎眼前的乙是否真的不是甲而在意契約的當事人是甲)還是就是要跟眼前這個人買(不管眼前這個人是不是甲),如為前者则類推適用無權代理。
不過本案首先要確定甲乙到底多大,未成年人可能是限制行為能力或者根本就是無行為能力,如果是前者就會產生雙重瑕疵,不過雖然該意思表示效力未定(77本文),不過丙仍然可以撤回該效力未定的契約(171),另可類推適用無權代理催告甲是否承認該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170II)。
另該契約應該不會因72而無效,因為該買賣契約並非違背公序良俗,而是詐欺的行為可能違法,72條是說該契約本身違背公序良俗,比如賭博契約(射悻契約)!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4-21 21:17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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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4-21 2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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