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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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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這題的考點是啥?
甲酒後駕車, 不小心撞倒人,之後逃逸,乙經醫院診斷只是輕傷。

甲除了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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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3-22 01:1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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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3-22 01:13 發表的 這題的考點是啥?: 到引言文
甲酒後駕車, 不小心撞倒人,之後逃逸,乙經醫院診斷只是輕傷。

甲除了185-3、284、185-4是一定要寫的之外,另外294是否須要論述,又或者著重在185-4及294之競合及過程,也就是前面三項只是略帶敘述一下,而該大量灌注花時間的是185-4及294的部分?


其實本身185-4是一個很特別的法條,不過大部分說那是一條多餘的法條(這點留給其他大大去補充)
這點主要考185-4和294的適用,我個人認為185-4本身就有包攝遺棄的概念了,所以不用再用294,而且又是車禍為例子,更可以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概念來適用
所以這條是185-3+284+185-4
另外對於185-4無期待可能性,處以185-3+284數罪併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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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22 07:37 |
a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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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
致人死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行為人主觀上不必認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30 23:10 |
草包勳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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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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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271間接故意不作為殺人未遂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5 03:05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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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草包勳 於 2010-04-05 03: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有271間接故意不作為殺人未遂嗎@@?

可以討論,但不成立。
就本題來說,甲酒後駕車, 不小心撞倒人,之後逃逸,乙經醫院診斷只是輕傷。

主觀不明,就其客觀行為,亦無法認定行為人之主觀有不作為殺人之故意,頂多只能認定其有肇逃及遺棄之故意。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5 05:36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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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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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3-22 01:1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酒後駕車, 不小心撞倒人,之後逃逸,乙經醫院診斷只是輕傷。

甲除了185-3、284、185-4是一定要寫的之外,另外294是否須要論述,又或者著重在185-4及294之競合及過程,也就是前面三項只是略帶敘述一下,而該大量灌注花時間的是185-4及294的部分?
1.是否該當294=不該當,因為乙非無自救力人
2.競合論
{(185-3+284+55)+185-4}+50

表情數學不錯哦!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05 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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