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的考點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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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rosecutor
2010-03-22 01:1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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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後駕車, 不小心撞倒人,之後逃逸,乙經醫院診斷只是輕傷。

甲除了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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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ash821
2010-03-22 07:37
1樓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3-22 01:13 發表的 這題的考點是啥?: 到引言文
甲酒後駕車, 不小心撞倒人,之後逃逸,乙經醫院診斷只是輕傷。

甲除了185-3、284、185-4是一定要寫的之外,另外294是否須要論述,又或者著重在185-4及294之競合及過程,也就是前面三項只是略帶敘述一下,而該大量灌注花時間的是185-4及294的部分?


其實本身185-4是一個很特別的法條,不過大部分說那是一條多餘的法條(這點留給其他大大去補充)
這點主要考185-4和294的適用,我個人認為185-4本身就有包攝遺棄的概念了,所以不用再用294,而且又是車禍為例子,更可以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概念來適用
所以這條是185-3+284+185-4
另外對於185-4無期待可能性,處以185-3+284數罪併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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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3535
2010-03-30 23:10
2樓
  
185-4
致人死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行為人主觀上不必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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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草包勳
2010-04-05 03:05
3樓
  
沒有271間接故意不作為殺人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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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4-05 05:36
4樓
  
下面是引用 草包勳 於 2010-04-05 03: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有271間接故意不作為殺人未遂嗎@@?

可以討論,但不成立。
就本題來說,甲酒後駕車, 不小心撞倒人,之後逃逸,乙經醫院診斷只是輕傷。

主觀不明,就其客觀行為,亦無法認定行為人之主觀有不作為殺人之故意,頂多只能認定其有肇逃及遺棄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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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4-05 18:54
5樓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3-22 01:1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酒後駕車, 不小心撞倒人,之後逃逸,乙經醫院診斷只是輕傷。

甲除了185-3、284、185-4是一定要寫的之外,另外294是否須要論述,又或者著重在185-4及294之競合及過程,也就是前面三項只是略帶敘述一下,而該大量灌注花時間的是185-4及294的部分?
1.是否該當294=不該當,因為乙非無自救力人
2.競合論
{(185-3+284+55)+185-4}+50

表情數學不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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