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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不純正不作為犯VS間接正犯

甲與乙合租一間雙人房,甲欲搬家,請搬家公司幫忙,工人丙搬物品時,誤搬了一件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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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10:37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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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1 10:37 發表的 不純正不作為犯VS間接正犯: 到引言文
甲與乙合租一間雙人房,甲欲搬家,請搬家公司幫忙,工人丙搬物品時,誤搬了一件乙的古董。
甲雖站在一旁,但心生貪念,若無其事地漠視著事情的發生,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印象中,以前不知道在哪邊有聽過雷同的題目,可是我忘記最後的結果了。
記憶持續退化中表情


我突然想到...(我習慣不寫三階論喔 看懂就好)
丙搬走乙的骨董,是構成竊盜罪的正犯
雖然是甲是丙的間接正犯,但是構成320的畢竟是丙,不是甲的不作為行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竊盜應為純正作為犯

所以應該先討論丙的罪名 阻卻違法事由用22條再阻卻掉
至於甲就可以用320竊盜成立間接正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1 11:1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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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1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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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335侵佔罪
甲乙合租一間雙人房,對彼此之物具有持有之關係。
而甲是基於法律與契約而持有他人之物,而易該持有為所有的行為,才會構成侵占。

客觀上甲利用不知情工人搬運古董,破壞了乙對古董之持有而建立自已之持有關係
主觀上甲明知自已對於該古董沒有處分之關係,卻仍為了自已利益,而
不作為漠視事情的發生,具備故意與不法意圖
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原立335侵佔罪

--------------------------小的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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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11:0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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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3-01 11: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335侵佔罪
甲乙合租一間雙人房,對彼此之物具有持有之關係。
而甲是基於法律與契約而持有他人之物,而易該持有為所有的行為,才會構成侵占。

客觀上甲利用不知情工人搬運古董,破壞了乙對古董之持有而建立自已之持有關係
主觀上甲明知自已對於該古董沒有處分之關係,卻仍為了自已利益,而
不作為漠視事情的發生,具備故意與不法意圖
構成要件該當,又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原立335侵佔罪

--------------------------小的之敘述

我認為
共同持有關係,應該是屬於房契所包攝的,例如搬來前就有的床具或家具
題意是一開始就寫說乙的骨董
更沒寫骨董有借給甲
侵占是有持有權進而用不法手段變更成所有權
一開始就沒有持有權了怎會有侵占呢? 表情

如有錯請指教,希望能幫助你思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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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10: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突然想到...(我習慣不寫三階論喔 看懂就好)
丙搬走乙的骨董,是構成竊盜罪的正犯
雖然是甲是丙的間接正犯,但是構成320的畢竟是丙,不是甲的不作為行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竊盜應為純正作為犯

所以應該先討論丙的罪名 阻卻違法事由用22條再阻卻掉
至於甲就可以用320竊盜成立間接正犯


丙並無竊盜故意唷,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另外,並非甲叫丙去搬乙的古董(丙是誤搬),如果這樣論甲是偷竊罪之作為犯,似乎不太合理。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1 11: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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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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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丙的客觀竊盜構成要件有成立
甲是利用丙為犯罪的工具  所以甲才是間接正犯而不是不作為
畢竟甲是對丙有提醒的義務,而不是不作為的行為造成犯罪結果,畢竟又不是他自己偷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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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1 11: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丙並無竊盜故意唷,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另外,並非甲叫丙去搬乙的古董(丙是誤搬),如果這樣論甲是偷竊罪之作為犯,似乎不太合理。
共同承租不意謂私人物品共用表情
看你出題的意圖
應是侵占
不過實務上應叫來問
看他本意為何就沒錯了
不過誰知他本意為何?
1.甲:一陣兵荒馬亂,搬錯了馬上還你啦
2.甲:我就趁你不在偷搬的,怎樣?咬我哦?
大家認為1還2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11:3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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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失竊盜(不罰)
2.直接故意竊盜 

是這樣嗎?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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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11: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不,丙的客觀竊盜構成要件有成立
甲是利用丙為犯罪的工具  所以甲才是間接正犯而不是不作為
畢竟甲是對丙有提醒的義務,而不是不作為的行為造成犯罪結果,畢竟又不是他自己偷的


要進入違法性判斷之前,要主、客觀構成要件都該當,故......

若甲一開始就「指定」丙去拿那件古董,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作為犯),這點無疑。
但本題有趣的是,丙是「誤拿」,而甲是「裝做不知道」,故......

甲從頭到尾皆無叫丙去拿古董的「積極行為」,如何成立作為犯?

另,提醒之義務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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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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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11: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過失竊盜(不罰)
2.直接故意竊盜 

是這樣嗎?哈~
非啊~沒犯意的連絡
應該沒過失竊盜這名詞
竊盜一定是故意的才成立
因誤搬變占有
看甲是否有占有變所有之企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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