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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1 10:37 发表的 不纯正不作为犯VS间接正犯: 甲与乙合租一间双人房,甲欲搬家,请搬家公司帮忙,工人丙搬物品时,误搬了一件乙的古董。 甲虽站在一旁,但心生贪念,若无其事地漠视着事情的发生,请问甲之行为如何论处? 印象中,以前不知道在哪边有听过雷同的题目,可是我忘记最后的结果了。 记忆持续退化中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03-01 11:09 发表的 : 甲335侵占罪 甲乙合租一间双人房,对彼此之物具有持有之关系。 而甲是基于法律与契约而持有他人之物,而易该持有为所有的行为,才会构成侵占。 客观上甲利用不知情工人搬运古董,破坏了乙对古董之持有而建立自已之持有关系 主观上甲明知自已对于该古董没有处分之关系,却仍为了自已利益,而 不作为漠视事情的发生,具备故意与不法意图 构成要件该当,又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原立335侵占罪 --------------------------小的之叙述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10:56 发表的 : 我突然想到...(我习惯不写三阶论喔 看懂就好)丙搬走乙的骨董,是构成窃盗罪的正犯虽然是甲是丙的间接正犯,但是构成320的毕竟是丙,不是甲的不作为行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窃盗应为纯正作为犯所以应该先讨论丙的罪名 阻却违法事由用22条再阻却掉至于甲就可以用320窃盗成立间接正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1 11:20 发表的 : 丙并无窃盗故意唷,故构成要件不该当。另外,并非甲叫丙去搬乙的古董(丙是误搬),如果这样论甲是偷窃罪之作为犯,似乎不太合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11:34 发表的 : 不不,丙的客观窃盗构成要件有成立甲是利用丙为犯罪的工具 所以甲才是间接正犯而不是不作为毕竟甲是对丙有提醒的义务,而不是不作为的行为造成犯罪结果,毕竟又不是他自己偷的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11:40 发表的 : 1.过失窃盗(不罚)2.直接故意窃盗 是这样吗?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