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777 個閱讀者
 
<<   1   2   3   4   5  下頁 >>(共 6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anns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問題
我想請問一個刑法問題
甲以殺乙的意思,將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6 20:17 |
龍怡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鮮花 x7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相當因果關係論,乙之死與甲之行為,兩者之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且依客觀歸責理論,乙之死,仍是甲創造了不被容許之行為,且實現了該風險
結論:乙犯了刑法271條,普通殺人既遂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9 00:41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相當因果關係論,乙之死與甲之行為,兩者之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
且依客觀歸責理論,乙之死,仍是甲創造了不被容許之行為,且實現了該風險
結論:乙犯了刑法271條,普通殺人既遂

小的是來找碴的~~沒事就不必理我了~~
小的有二個問題:
1.大大在因果關係用了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同時檢驗。為什麼要用兩種方法檢驗?
如果本題得到的結果不同時,又應如何取捨呢?
2.依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本題『行為時』是何時呢?是將乙捅數刀時?還是而將乙丟入河中時?
  依刑法第12-14條,將行為主觀上區分為故意及過失,
  在將乙捅數刀時,雖然主觀上有殺人故意,但是乙還沒死耶!
  在將乙丟入河中時,主觀上沒有認識到丟的是一個活的人,最多僅論能過失。
  在此情形下,可以直接結論甲犯了刑法271條,普通殺人嗎?
  可不可以論兩罪?可不可以論加重結果犯?或是可不可以論三罪以上?

以上都是小的自己亂想的~沒事就不用理我了~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9 09:13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以用概括犯意嗎?
是小女突然想到的,因為前後行為都是基於殺乙的犯意所為之行為

自言自語,可以不用理我…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21:50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09 21: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用概括犯意嗎?
是小女突然想到的,因為前後行為都是基於殺乙的犯意所為之行為

自言自語,可以不用理我… 表情


印象中有三種解法:
1.風險實現說:前部分行為導致後部分行為......云云
2.概括故意說:兩部分行為基於殺人的概括故意......云云
3.二行為分開說:認為前行為不必然會導致後行為,為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云云

實務採概括故意說,通說採風險實現說,陳子平老師採二行為分開說。
這是基本題型,詳細內容,參考書或教科書應該都有說明的很清楚,
在這裡小弟偷懶就不詳述了。

對了,三種解法中,前面兩種的答案都是殺人既遂,第三種解法是殺人未遂+過失致人於死+遺棄屍體未遂罪。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09 22:1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22:13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09 22: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印象中有三種解法:
1.風險實現說:前部分行為導致後部分行為......云云
2.概括故意說:兩部分行為基於殺人的概括故意......云云
3.二行為分開說:認為前行為不必然會導致後行為,為重要之因果歷程錯誤.......云云

實務採概括故意說,通說採風險實現說,陳子平老師採二行為分開說。
這是基本題型,詳細內容,參考書或教科書應該都有說明的很清楚,
在這裡小弟偷懶就不詳述了。

對了,三種解法中,前面兩種的答案都是殺人既遂,第三種解法是殺人未遂+過失致人於死+遺棄屍體未遂罪。

如果以第三種的話,是一行為一罪名再依想像競合論罪嗎?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22:59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拙見
這題應該是因果關係歷程錯誤
故意殺人既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23:40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hannsg 於 2010-02-06 20:1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我想請問一個刑法問題
甲以殺乙的意思,將乙捅數刀,而乙竟未死。
甲以為乙已經死去,而將乙丟入河中,
卻導致乙因而逆死,請問甲該當何罪?

晚輩認為,甲將乙丟入河中之行為,
仍有間接的故意,即有預見性
也就是說,如果乙未被捅死,也會被淹死,甲買了雙重保障

應該沒有被發現,我是胡說的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0 18:15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顯然的甲成立刑法271普通殺人罪。
不過這題的爭點應該是於甲將乙丟入河中,何罪論吧!
提示中甲在乙未死而丟入河中,而離開導致乙死亡
還得成立294違背義務遺棄罪喔!
若甲殺乙確定已經死亡的話,則不成立294喔^^

不過兩罪競合論,單一行為法條競合成立271殺人罪


若有錯誤!請指教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8:2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2-10 18: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很顯然的甲成立刑法271普通殺人罪。
不過這題的爭點應該是於甲將乙丟入河中,何罪論吧!
提示中甲在乙未死而丟入河中,而離開導致乙死亡
還得成立294違背義務遺棄罪喔!
若甲殺乙確定已經死亡的話,則不成立294喔^^
不過兩罪競合論,單一行為法條競合成立271殺人罪
若有錯誤!請指教

小弟有一個疑問:
甲將乙丟入河中時,誤認乙已死亡,換言之,不可能出現遺棄罪之故意,怎麼成立有義務者之遺棄致死罪294II?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8:58 |

<<   1   2   3   4   5  下頁 >>(共 6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3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