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9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lueeyesjj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97原住民三等民法选择考古题解惑
FROM 97原住民三等民法

1 甲向乙借钱新台币五千元,乙以事忙,将存摺、印章、身分证交给甲、并告知密码。甲逾越授权范围,竟向银行提領新台币六万元。请问:下列关于法律效果的叙述,何者为正确?
A.甲提領新台币六万元的效果归属予乙
B.甲提領新台币五千元的效果归属予乙,逾越授权的新台币五万五千元部分,效果归属予银行
C.甲提領新台币六万元的效果归属予银行
D.甲提領新台币六万元的法律效果,视乙承认与否而定,乙承认则有效;乙不承认,则无效
答案:A
想法:请问此题是属于表现代理吗?所以才选A?

5 租赁契约约定,租期自6月30日起六个月,请问:其终止日为何日?
A.12月30日 B.12月31日 C.12月29日 D.次年1月1日
答案:B
想法:为何不是A?民法算日期,不是始日不算入吗?那应该是A呀?


6 甲与乙互换土地利用时,下列所述,何者为正确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8 21:19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甲向乙借钱新台币五千元,乙以事忙,将存摺、印章、身分证交给甲、并告知密码。甲逾越授权范围,竟向银行提領新台币六万元。请问:下列关于法律效果的叙述,何者为正确?
A.甲提領新台币六万元的效果归属予乙
B.甲提領新台币五千元的效果归属予乙,逾越授权的新台币五万五千元部分,效果归属予银行
C.甲提領新台币六万元的效果归属予银行
D.甲提領新台币六万元的法律效果,视乙承认与否而定,乙承认则有效;乙不承认,则无效
答案:A
想法:请问此题是属于表现代理吗?所以才选A?
对你的相法是对的,是表现代理
民法第169条规定: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授权与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
表见代理要件(1)须有代理授权外观之存在(2)须可归责于本人(3)须相对人之信赖具有正当性→以上要件全符合,所以是表现代理

5 租赁契约约定,租期自6月30日起六个月,请问:其终止日为何日?
A.12月30日 B.12月31日 C.12月29日 D.次年1月1日
答案:B
起算点:
民法第120条第二项: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7月1日起算六个月
终止点:→本题是民法第121条第一项→起算日为第一天,所以12月31日为终止日
 (一)民法第121条第一项:以第一日起算者,以期间末日之终日,为期间之终止
 (二)民法第121条第二项:非以第一日起算者,以最后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当日之前一天为期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间于最后之日,无相当日者,以其月之末日为期间之末日


6 甲与乙互换土地利用时,下列所述,何者为正确?
A.因其性质为租赁,故有买卖不破租赁之适用 B.因其性质为使用借贷,故无买卖不破租赁之适用
C.因其性质为无名契约,故无买卖不破租赁之适用 D.因其性质为混合契约,故无买卖不破租赁之适用
答案:A
这题我不知道如何解答~~~

7 甲借乙名贵松树盆栽供展示之用,乙却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之,其后丙之子丁未经丙同意迳自挖取后,种在丁自家后花园,
  该松树现应为何人所有?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
这题是考松树最后所有权在哪→虽然丙是恶意,但是他儿子丁并不知情,松树是土地之成份,所以松树所有权属于丁

12 债权人甲将其对乙债务人之债权让与丙后,又将该债权让与丁,但却通知债务人乙其债权之受让人为丁,以致乙向丁给付,丁亦受領给付。此时:
A.甲对丙之债权让与无效 B.甲对丁之债权让与无效 C.乙对丁之给付清偿无效 D.丁对丙应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D
债权让与之性质
(1)债权让与具有「独立性」(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3)债权让与无公示外观,故无善意受让制度之适用
依民法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于第三人→题目所示让与丙或丁皆有效的
民法第297条规定,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题目所示,有通知乙,所以乙对丁之给付清偿有效
所以ABC都错,所以只能选择D

21 丙为乙之子,乙为甲之子,若甲死亡而无其他继承人,于下列何种情形,丙得继承甲之遗产?
A.甲因乙之过失而死 B.乙抛弃继承 C.丙故意殺死乙 D.甲乙同时死亡
答案:D
这题在考代位继承
民法第1140条规定,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包括同时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代位继承之事由,仅限于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至于抛弃继承,则非代位继承之原因

23 下列何者得为继承之标的?
A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B.赡养费请求权 C.扶养费请求权 D.信托财产
答案:A
这题我无法解答~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9 01:4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6 甲与乙互换土地利用时,下列所述,何者为正确?
A.因其性质为租赁,故有买卖不破租赁之适用 B.因其性质为使用借贷,故无买卖不破租赁之适用
C.因其性质为无名契约,故无买卖不破租赁之适用 D.因其性质为混合契约,故无买卖不破租赁之适用
答案:A
本题为七十五年度第五次民庭会议决议
23 下列何者得为继承之标的?
A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B.赡养费请求权 C.扶养费请求权 D.信托财产
答案:A
因赡养费请求权、扶养费请求权解释上均为一身专属权,信托财产依信托法第10条规定非属遗产
依民法1030条之1修正理由,已将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修正为非一身专属权,故得为继承之标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1-19 10:57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帮sierfa
补充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理由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按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条之1,业将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之规定予以删除,查其立法理由系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虽依夫妻身分而产生,但其本质仍属财产权,并不具专属性质,基于若剩除财产分配请求权为专属权,则民法第1009条、第1011条的规定将完全丧失意义,无法保障债权人之利益,以及对有请求权人之继承人不利等理由,爰将原条文第3项规定删除。故依现行民法规定,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已属继承之标的,继承人自得于请求权时效期间内向剩余财产较多之生存配偶请求此债权。
  该局指出,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纳入民法第1030条之1计算之婚后财产较生存配偶少时,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上开条文之立法理由,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之本质属财产权,不具专属性质,继承人得继承该请求权并列报为遗产总额之「债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19 11: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7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