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943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想像竞合犯之比较?
甲同时恐吓乙丙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1-06 23:0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1-06 23:09 发表的 想像竞合犯之比较?: 到引言文
甲同时恐吓乙丙二人,是想像竞合犯,这样还有从一重处断的论述吗?

28年上字第3652号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滥权羁押罪,固系就公务员对于国家所赋与之羁押权力不为正当行使所设之处罚规定,但该条款对于被羁押人之私人法益,亦同在保护之列,观于该条第二项就其致人死伤时特设加重处罚之明文,自无疑义。上诉人滥用职权于同时同地将某甲、某乙一并看管,已侵害两个私人之自由法益,自系一行为而犯两项同一之罪名,应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从一重处断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7 11:10 |
269554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部分我有一点疑虑,请前辈们解答一下.一行为而同时对2个人侵犯同一法益,应该属于同种想像竞合吧!
刑法第55条规定系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这条规定应该是不同罪名,而非同种想像竞合???
总觉得这个判例有点奇怪,同一罪名又无加重事由如何从一重处断,请前辈们解惑,谢谢!


终于嘹解了   同一罪名但还是不同法益     感谢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2-18 16: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2010-02-04 05:5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26955420 于 2010-02-04 05: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部分我有一点疑虑,请前辈们解答一下.一行为而同时对2个人侵犯同一法益,应该属于同种想像竞合吧!
刑法第55条规定系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这条规定应该是不同罪名,而非同种想像竞合???
总觉得这个判例有点奇怪,同一罪名又无加重事由如何从一重处断,请前辈们解惑,谢谢!


刑法55规定包括同种及异种想像竞合,且从法条来看,数罪名可指数个相同或不同的罪名。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04 08:12 |
sa0985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问题:
1一行为而同时对2个人侵犯同一法益?不对吧!
答:只是对不同人,就算是伤害,也算是数法益;因此,一行为,触犯数法益, 55「想像竞合」
所以,刑法第55条规定系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

2但实务很常用「法条竞合」,吸…吸…,选择法定刑高的,吸收低的!想想,结论也是无多大差异,不是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2-14 19:56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女认为:
  想像竞合是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例如:在公众场合引爆炸弹。或是因时空密接而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例如:船东把船员丢下海。
  法条竞合是数行为侵害一法益,因适用法条重覆而择一适用,所以有许多的原则,例如:重吸轻、特法优于普通、主吸从…等。
  例如:夜间侵入住宅行窃、偷米煮食…。
所以,小女想多少还是有差别的。如有错误,还请大大指正^^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5 16:5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地在此作个小小的补充吧:
想像竞合:他本质是成立数罪名,然因为一是不二罚之法理从一重处断。
法条竞合:本为一行为侵害同依法益有分严重程度或行为阶段等(吸收关系或补充
     关系)抑或特别法之适用(特别关系)。

参考判决88台非21判决:
次按刑法上所谓法条竞合,系指一行为侵害一法益符合数法条所定犯罪构成要件,
触犯数罪名,因该数罪名所保护者为同一法益,禁止为双重评价,故仅能适用一法条
论罪,而排除其他法条之适用;其本质乃单纯一罪之择一适用竞合之法条。所谓想像
竞合犯,则指一行为侵害数法益,符合相同或不同之数法条所定犯罪构成要件,应为
双重之评价,论以相同或不同之数罪名,但立法上基于刑罚衡平原理,规定为仅应从
一重罪处断;其本质实为犯罪之竞合。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p.s:表情(恭贺新春)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5 17:22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10-02-15 16: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女认为:
  想像竞合是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例如:在公众场合引爆炸弹。或是因时空密接而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例如:船东把船员丢下海。
  法条竞合是数行为侵害一法益,因适用法条重覆而择一适用,所以有许多的原则,例如:重吸轻、特法优于普通、主吸从…等。
    例如:夜间侵入住宅行窃、偷米煮食…。
所以,小女想多少还是有差别的。如有错误,还请大大指正^^
表情


所谓法条竞合,或谓法律单数、法律单一等,是指一行为同时有数个法条可以适用,而择其一而言。
Ex运将开车不小心撞死人,可能同时该当过失致死罪及业务过失致死罪。

偷米~煮食不罚后行为,或称与罚后行为,并非法条竞合。

数个行为,侵害同一法益,属不罚前、后行为。


区别关键:1.行为数、2.法益侵害同一性(通说)

一行为→具法益侵害同一性→法条竞合
    ↓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想像竞合


数行为→具法益侵害同一性→不罚前、后行为
    ↓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实质竞合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5 17:2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顺便来乱一下:
请判断下列行为之竞合:
1.甲欲杀乙、丙、丁三人,一枪一个,乙一干人等全死。
2.甲欲杀乙、丙、丁三人,冲锋枪扫射,乙一干人等全死。
3.甲欲杀乙、丙、丁三人,丢一颗手榴弹,乙一干人等全死。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5 17:3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是一行为,死了3人(法益不同),想像竞合.
1,2,可能是一行为或数行为,死了3人(法益不同),想像竞合或数罪并罚.
(一个意念扣一次板机出数弹打死3人或一扣一发打一人,打了3人)
....................
补充: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却同时符合数罪名(条文),仅成立一罪名,而排斥其他.(因此必须同一法益)
所以,
1甲以一行为向乙说谎而使乙自己毁其宝物,结果只剩甲的宝物存在,巿场价格上扬数倍,请问甲如何论罪?
2甲夜间侵入偷,符合320I,也有321加重事由,更有306侵入住居,而此侵入(同时符合加重事由,及306)如何评价说理?吸收或必然伴随或排斥?


[ 此文章被柏桧在2010-02-15 22:12重新编辑 ]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5 17:5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5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