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競合犯之比較?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prosecutor
2010-01-06 23:09
樓主
推文 x0
甲同時恐嚇乙丙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07 11:10
1樓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1-06 23:09 發表的 想像競合犯之比較?: 到引言文
甲同時恐嚇乙丙二人,是想像競合犯,這樣還有從一重處斷的論述嗎?

28年上字第3652號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濫權羈押罪,固係就公務員對於國家所賦與之羈押權力不為正當行使所設之處罰規定,但該條款對於被羈押人之私人法益,亦同在保護之列,觀於該條第二項就其致人死傷時特設加重處罰之明文,自無疑義。上訴人濫用職權於同時同地將某甲、某乙一併看管,已侵害兩個私人之自由法益,自係一行為而犯兩項同一之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26955420
2010-02-04 05:51
2樓
  
這部分我有一點疑慮,請前輩們解答一下.一行為而同時對2個人侵犯同一法益,應該屬於同種想像競合吧!
刑法第55條規定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這條規定應該是不同罪名,而非同種想像競合???
總覺得這個判例有點奇怪,同一罪名又無加重事由如何從一重處斷,請前輩們解惑,謝謝!


終於嘹解了   同一罪名但還是不同法益     感謝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2-04 08:12
3樓
  
下面是引用 26955420 於 2010-02-04 05: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部分我有一點疑慮,請前輩們解答一下.一行為而同時對2個人侵犯同一法益,應該屬於同種想像競合吧!
刑法第55條規定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這條規定應該是不同罪名,而非同種想像競合???
總覺得這個判例有點奇怪,同一罪名又無加重事由如何從一重處斷,請前輩們解惑,謝謝!


刑法55規定包括同種及異種想像競合,且從法條來看,數罪名可指數個相同或不同的罪名。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a098505
2010-02-14 19:56
4樓
  
問題:
1一行為而同時對2個人侵犯同一法益?不對吧!
答:只是對不同人,就算是傷害,也算是數法益;因此,一行為,觸犯數法益, 55「想像競合」
所以,刑法第55條規定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2但實務很常用「法條競合」,吸…吸…,選擇法定刑高的,吸收低的!想想,結論也是無多大差異,不是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0-02-15 16:56
5樓
  
小女認為: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例如:在公眾場合引爆炸彈。或是因時空密接而無法確定先後順序,例如:船東把船員丟下海。
  法條競合是數行為侵害一法益,因適用法條重覆而擇一適用,所以有許多的原則,例如:重吸輕、特法優於普通、主吸從…等。
  例如:夜間侵入住宅行竊、偷米煮食…。
所以,小女想多少還是有差別的。如有錯誤,還請大大指正^^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2-15 17:22
6樓
  
 小地在此作個小小的補充吧:
想像競合:他本質是成立數罪名,然因為一是不二罰之法理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本為一行為侵害同依法益有分嚴重程度或行為階段等(吸收關係或補充
     關係)抑或特別法之適用(特別關係)。

參考判決88台非21判決:
次按刑法上所謂法條競合,係指一行為侵害一法益符合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
觸犯數罪名,因該數罪名所保護者為同一法益,禁止為雙重評價,故僅能適用一法條
論罪,而排除其他法條之適用;其本質乃單純一罪之擇一適用競合之法條。所謂想像
競合犯,則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符合相同或不同之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應為
雙重之評價,論以相同或不同之數罪名,但立法上基於刑罰衡平原理,規定為僅應從
一重罪處斷;其本質實為犯罪之競合。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p.s:表情(恭賀新春)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2-15 17:23
7樓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15 16: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女認為: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例如:在公眾場合引爆炸彈。或是因時空密接而無法確定先後順序,例如:船東把船員丟下海。
  法條競合是數行為侵害一法益,因適用法條重覆而擇一適用,所以有許多的原則,例如:重吸輕、特法優於普通、主吸從…等。
    例如:夜間侵入住宅行竊、偷米煮食…。
所以,小女想多少還是有差別的。如有錯誤,還請大大指正^^
表情


所謂法條競合,或謂法律單數、法律單一等,是指一行為同時有數個法條可以適用,而擇其一而言。
Ex運將開車不小心撞死人,可能同時該當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

偷米~煮食不罰後行為,或稱與罰後行為,並非法條競合。

數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屬不罰前、後行為。


區別關鍵:1.行為數、2.法益侵害同一性(通說)

一行為→具法益侵害同一性→法條競合
    ↓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想像競合


數行為→具法益侵害同一性→不罰前、後行為
    ↓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實質競合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2-15 17:33
8樓
  
順便來亂一下:
請判斷下列行為之競合:
1.甲欲殺乙、丙、丁三人,一槍一個,乙一干人等全死。
2.甲欲殺乙、丙、丁三人,衝鋒槍掃射,乙一干人等全死。
3.甲欲殺乙、丙、丁三人,丟一顆手榴彈,乙一干人等全死。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2-15 17:50
9樓
  
3,是一行為,死了3人(法益不同),想像競合.
1,2,可能是一行為或數行為,死了3人(法益不同),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一個意念扣一次板機出數彈打死3人或一扣一發打一人,打了3人)
....................
補充: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卻同時符合數罪名(條文),僅成立一罪名,而排斥其他.(因此必須同一法益)
所以,
1甲以一行為向乙說謊而使乙自己毀其寶物,結果只剩甲的寶物存在,巿場價格上揚數倍,請問甲如何論罪?
2甲夜間侵入偷,符合320I,也有321加重事由,更有306侵入住居,而此侵入(同時符合加重事由,及306)如何評價說理?吸收或必然伴隨或排斥?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10-02-15 19:21
10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15 17: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謂法條競合,或謂法律單數、法律單一等,是指一行為同時有數個法條可以適用,而擇其一而言。
Ex運將開車不小心撞死人,可能同時該當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

偷米~煮食不罰後行為,或稱與罰後行為,並非法條競合。

數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屬不罰前、後行為。


區別關鍵:1.行為數、2.法益侵害同一性(通說)

一行為→具法益侵害同一性→法條競合
    ↓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想像競合


數行為→具法益侵害同一性→不罰前、後行為
    ↓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實質競合

哈哈~例子舉錯了~多謝冰大的糾正^^
所以法條競合就是一行為有數法條可以適用
因為用想的,所以把動作都分開,就成了"數行為一法益"~^^
實質競合就是數罪併罰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2-15 20:39
11樓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15 19: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例子舉錯了~多謝冰大的糾正^^
所以法條競合就是一行為有數法條可以適用
因為用想的,所以把動作都分開,就成了"數行為一法益"~^^
實質競合就是數罪併罰嗎?


在競合論裡面,只要是「」行為,一定是實質競合或者是不罰前後行為;只要是「」行為,一定是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ps.實質競合=數罪並罰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0-02-15 22:06
12樓
  
88台非21判決寫得很好

引黃榮堅老師的見解,實務見解的佳作!

獻花 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