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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
2010-01-06 23:0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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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2010-02-04 05:5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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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有一點疑慮,請前輩們解答一下.一行為而同時對2個人侵犯同一法益,應該屬於同種想像競合吧!
刑法第55條規定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這條規定應該是不同罪名,而非同種想像競合??? 總覺得這個判例有點奇怪,同一罪名又無加重事由如何從一重處斷,請前輩們解惑,謝謝! 終於嘹解了 同一罪名但還是不同法益 感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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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098505
2010-02-14 19:5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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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一行為而同時對2個人侵犯同一法益?不對吧! 答:只是對不同人,就算是傷害,也算是數法益;因此,一行為,觸犯數法益, 55「想像競合」 所以,刑法第55條規定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2但實務很常用「法條競合」,吸…吸…,選擇法定刑高的,吸收低的!想想,結論也是無多大差異,不是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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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10-02-15 16:56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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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認為: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例如:在公眾場合引爆炸彈。或是因時空密接而無法確定先後順序,例如:船東把船員丟下海。 法條競合是數行為侵害一法益,因適用法條重覆而擇一適用,所以有許多的原則,例如:重吸輕、特法優於普通、主吸從…等。 例如:夜間侵入住宅行竊、偷米煮食…。 所以,小女想多少還是有差別的。如有錯誤,還請大大指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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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2-15 17:22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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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在此作個小小的補充吧:
想像競合:他本質是成立數罪名,然因為一是不二罰之法理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本為一行為侵害同依法益有分嚴重程度或行為階段等(吸收關係或補充 關係)抑或特別法之適用(特別關係)。 參考判決88台非21判決: 次按刑法上所謂法條競合,係指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符合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 觸犯數罪名,因該數罪名所保護者為同一法益,禁止為雙重評價,故僅能適用一法條 論罪,而排除其他法條之適用;其本質乃單純一罪之擇一適用競合之法條。所謂想像 競合犯,則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符合相同或不同之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應為 雙重之評價,論以相同或不同之數罪名,但立法上基於刑罰衡平原理,規定為僅應從 一重罪處斷;其本質實為犯罪之競合。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p.s:(恭賀新春)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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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0-02-15 17:23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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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15 16:56 發表的 : 所謂法條競合,或謂法律單數、法律單一等,是指一行為同時有數個法條可以適用,而擇其一而言。 Ex運將開車不小心撞死人,可能同時該當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 偷米~煮食是不罰後行為,或稱與罰後行為,並非法條競合。 數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屬不罰前、後行為。 區別關鍵:1.行為數、2.法益侵害同一性(通說) 一行為→具法益侵害同一性→法條競合 ↓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想像競合 數行為→具法益侵害同一性→不罰前、後行為 ↓ 不具法益侵害同一性→實質競合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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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0-02-15 17:33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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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來亂一下:
請判斷下列行為之競合: 1.甲欲殺乙、丙、丁三人,一槍一個,乙一干人等全死。 2.甲欲殺乙、丙、丁三人,衝鋒槍掃射,乙一干人等全死。 3.甲欲殺乙、丙、丁三人,丟一顆手榴彈,乙一干人等全死。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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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2-15 17:50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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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一行為,死了3人(法益不同),想像競合.
1,2,可能是一行為或數行為,死了3人(法益不同),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一個意念扣一次板機出數彈打死3人或一扣一發打一人,打了3人) .................... 補充: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卻同時符合數罪名(條文),僅成立一罪名,而排斥其他.(因此必須同一法益) 所以, 1甲以一行為向乙說謊而使乙自己毀其寶物,結果只剩甲的寶物存在,巿場價格上揚數倍,請問甲如何論罪? 2甲夜間侵入偷,符合320I,也有321加重事由,更有306侵入住居,而此侵入(同時符合加重事由,及306)如何評價說理?吸收或必然伴隨或排斥?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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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10-02-15 19:21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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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15 17:23 發表的 : 哈哈~例子舉錯了~多謝冰大的糾正^^ 所以法條競合就是一行為有數法條可以適用 因為用想的,所以把動作都分開,就成了"數行為一法益"~^^ 實質競合就是數罪併罰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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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02-15 22:06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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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台非21判決寫得很好
引黃榮堅老師的見解,實務見解的佳作!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