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29 21:38 發表的 一個很簡單,也很困難的問題:
話說.......這個問題,我已經問了超過10多人的意見,但還是沒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來當作喝茶閒聊的話題
關於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
通說是採法定符合說及具體符合說,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
我想聊的是,將著手的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套用至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上,所產生之矛盾 。
.......
因為"錯誤理論"只是單純現實上發生的事(非於事實上之錯誤或法律上之錯誤)
至於學說只是解決之道...以上冰大大所倘明的矛盾非無道理....因為敝人回看
本篇文章三遍(太久沒讀書了
)亦有同其所認.....冰大之疑問
Q1.甲誤狗為乙而殺之,乙在國外。與Q2.甲誤丙為乙而殺之,乙在國外。
乃嘗言Q1中因著手理論而論及對乙之殺人未遂.換言之.於Q2中亦同才是.
但為何不論及乙之部分逕而論丙之殺人既遂(因為通說採不影響說"針對法
益方向")云云...再此冰大所提之疑-->同意票+1
不過.採冰大的見解結論是與通說相同的.相同於同說之不影響說之部分.但
是Q2論過程應為:甲對丙成立殺人既遂.甲對以成立殺人未遂.基一行為不二
罰.故以刑法55條從一重.還是殺人既遂處斷--->"同款但不同師"(台語)
所以等價客體錯誤與不等價客體錯誤.抑或其他錯誤理論.所採之理論.只是
解決如何評價罷了.....光是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上.只少有五種學說.來作評
價.雖判斷所據不同.但是至少可分兩國.一國認為是阻卻故意.另一國認為是
減免責任........換言之.等價不等價之客體錯誤亦為如此適用較合理的學說(或
是說較大多數學者所接受的見解).既然是學說.亦不防想辦法推翻它.......因為
有貴人教導敝人說道:學刑法學到最後.要認為其他學說是錯誤的(聽起來真變態)
------->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