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29 21:38 发表的 一个很简单,也很困难的问题:
话说.......这个问题,我已经问了超过10多人的意见,但还是没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来当作喝茶闲聊的话题
关于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
通说是采法定符合说及具体符合说,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
我想聊的是,将着手的通说-主客观混合理论,套用至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上,所产生之矛盾 。
.......
因为"错误理论"只是单纯现实上发生的事(非于事实上之错误或法律上之错误)
至于学说只是解决之道...以上冰大大所倘明的矛盾非无道理....因为敝人回看
本篇文章三遍(太久没读书了
)亦有同其所认.....冰大之疑问
Q1.甲误狗为乙而杀之,乙在国外。与Q2.甲误丙为乙而杀之,乙在国外。
乃尝言Q1中因着手理论而论及对乙之杀人未遂.换言之.于Q2中亦同才是.
但为何不论及乙之部分迳而论丙之杀人既遂(因为通说采不影响说"针对法
益方向")云云...再此冰大所提之疑-->同意票+1
不过.采冰大的见解结论是与通说相同的.相同于同说之不影响说之部分.但
是Q2论过程应为:甲对丙成立杀人既遂.甲对以成立杀人未遂.基一行为不二
罚.故以刑法55条从一重.还是杀人既遂处断--->"同款但不同师"(台语)
所以等价客体错误与不等价客体错误.抑或其他错误理论.所采之理论.只是
解决如何评价罢了.....光是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上.只少有五种学说.来作评
价.虽判断所据不同.但是至少可分两国.一国认为是阻却故意.另一国认为是
减免责任........换言之.等价不等价之客体错误亦为如此适用较合理的学说(或
是说较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见解).既然是学说.亦不防想办法推翻它.......因为
有贵人教导敝人说道:学刑法学到最后.要认为其他学说是错误的(听起来真变态)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