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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请教继承数额的计算
甲男于民法48.6.10收养a为养子,其后甲与乙女于49.2.2日结婚,婚后约定以分别财产制(经登记);乙于50.2.10生子b,又于52.10.1生女c,其余事实为:
一、b于70.2..20与丙女结婚,婚后先后于71年及72年间生有子女b1及b2。
二、乙为b之结婚曾赠与新台币120万元,于75年间为a之结婚亦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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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4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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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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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为之继承人:甲、c,b1及b2代位继承
甲收养a后与乙结婚,乙未收养a,故乙与a未有拟制直系血亲卑亲属关系,a对乙之遗产不具继承权。甲与乙为配偶关系,虽失踪,未为死亡宣告,仍具继承权;b、c为乙亲生子女,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关系,为第一顺位继承人,b死亡,由b之子女b1及b2,依第1140条:直系血亲卑亲属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可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故乙之遗产由甲继承1╱3,c继承1/3,b1及b2共同代位继承1/3。
二、继承财产计算
(一)被继承人未有反对意思表示。
依1173条,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所为赠与应归扣,与遗产合并计算
积极财产180万元
a结婚所受之赠与120万,因其非继承人,不需将其归扣。
b结婚所受之赠与,因其死亡,权利义务已终结,不需归扣。
b1营业而赠与60万元,虽其为代位继承人,但代位继承权为固有权利则需归扣赠与60万元。
合计:180+60=240。
分为三分240╱3=80
故甲继承80万元,
c继承80万元
b1继承40万-营业赠与60万元=--20元,因其仅于所受利益范围内归扣,故不需拿出20万加入遗产,其应继分为0元。
b2继承40万。
因继承遗产为180万元,应继分合计厂200万元,所少之20万元依比例扣除20∕5=4万元
故实际甲继承80-4*2=72万元,c=80-4*2=72万元,b2=40-4=36万元,b1继承0元
(二) 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之结婚、营业所为之赠与均有反对意思表示。
则遗产为180万元
则甲分配60万元
c分配60万元
b1及b2各分配30万元


[ 此文章被yangsm在2009-12-15 11: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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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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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中,还要再依比例扣除这段不太了解,为什么还要再扣除

b1继承40万-营业赠与60万元=--20元,因其仅于所受利益范围内归扣,故不需拿出20万加入遗产,其应继分为0元。
b2继承40万。
因继承遗产为180万元,应继分合计200万元,所少之20万元依比例扣除20∕5=4万元
故实际甲继承80-4*2=72万元,c=80-4*2=72万元,b2=40-4=36万元,b1继承0元


里面那个应继分合计200万是怎么算的呢?
比例扣除的比例是要依据什么比例为什么是除以五呀?
之后要算甲继承80-4*2这个2是指什么呢? 为什都要*2


不知有没有大大可以解析一下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2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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