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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請教繼承數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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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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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請教繼承數額的計算
甲男於民法48.6.10收養a為養子,其後甲與乙女於49.2.2日結婚,婚後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經登記);乙於50.2.10生子b,又於52.10.1生女c,其餘事實為:
一、b於70.2..20與丙女結婚,婚後先後於71年及72年間生有子女b1及b2。
二、乙為b之結婚曾贈與新台幣120萬元,於75年間為a之結婚亦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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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4 20:00 |
yang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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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為之繼承人:甲、c,b1及b2代位繼承
甲收養a後與乙結婚,乙未收養a,故乙與a未有擬制直系血親卑親屬關係,a對乙之遺產不具繼承權。甲與乙為配偶關係,雖失蹤,未為死亡宣告,仍具繼承權;b、c為乙親生子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關係,為第一順位繼承人,b死亡,由b之子女b1及b2,依第1140條: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乙之遺產由甲繼承1╱3,c繼承1/3,b1及b2共同代位繼承1/3。
二、繼承財產計算
(一)被繼承人未有反對意思表示。
依1173條,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贈與應歸扣,與遺產合併計算
積極財產180萬元
a結婚所受之贈與120萬,因其非繼承人,不需將其歸扣。
b結婚所受之贈與,因其死亡,權利義務已終結,不需歸扣。
b1營業而贈與60萬元,雖其為代位繼承人,但代位繼承權為固有權利則需歸扣贈與60萬元。
合計:180+60=240。
分為三分240╱3=80
故甲繼承80萬元,
c繼承80萬元
b1繼承40萬-營業贈與60萬元=--20元,因其僅於所受利益範圍內歸扣,故不需拿出20萬加入遺產,其應繼分為0元。
b2繼承40萬。
因繼承遺產為180萬元,應繼分合計廠200萬元,所少之20萬元依比例扣除20∕5=4萬元
故實際甲繼承80-4*2=72萬元,c=80-4*2=72萬元,b2=40-4=36萬元,b1繼承0元
(二) 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之結婚、營業所為之贈與均有反對意思表示。
則遺產為180萬元
則甲分配60萬元
c分配60萬元
b1及b2各分配30萬元
[ 此文章被yangsm在2009-12-15 11:5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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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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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9-12-15 11:39 |
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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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中,還要再依比例扣除這段不太了解,為什麼還要再扣除
b1繼承40萬-營業贈與60萬元=--20元,因其僅於所受利益範圍內歸扣,故不需拿出20萬加入遺產,其應繼分為0元。
b2繼承40萬。
因繼承遺產為180萬元,應繼分合計200萬元,所少之20萬元依比例扣除20∕5=4萬元
故實際甲繼承80-4*2=72萬元,c=80-4*2=72萬元,b2=40-4=36萬元,b1繼承0元
裡面那個應繼分合計200萬是怎麼算的呢?
比例扣除的比例是要依據什麼比例為什麼是除以五呀?
之後要算甲繼承80-4*2這個2是指什麼呢? 為什都要*2
不知有沒有大大可以解析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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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7-12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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