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车文杰 于 2009-12-09 20:07 发表的 :
个人就陷害教唆及钓鱼侦查提供一些想法
1.所谓陷害教唆,其属犯意创造型之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无犯意之情形下,遭他人引诱进而衍生犯意并实行者
由于此类行为乃无端创造法益侵害之风险,故实务上均认其为非法之行为
2.又所谓钓鱼侦查,其属机会提供型之适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备犯意之前提下,由他人提供机会并令其实行者
因为钓鱼侦查是基于行为人有犯法意识之前提下所为之,其法益侵害之风险已经存在,故实务多认此类行为属适法之行为
3.总之,不论是钓鱼侦查亦或是陷害教唆,其前提都在于警察需设下陷阱诱使行为人因而犯罪,方能以行为人是否已具备主观上之犯意而判断
4.而依本次案例,警察从头到尾并没有任何引诱欺骗之行为,应该没有讨论钓鱼侦查或陷害教唆之余地吧?
其实钓鱼办案与陷害教唆的不同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犯意.前者为备有:犯者乃欠缺
就本题而言.其座谈会为何开头为行为人"基于意图营利之概括犯意".若是没有本段
之出现.而由警方诱出的"犯意".即变成为违法警察职权行使法第三条第三项.构成违
法举证之事实.所于在小客车上取得之证据本不可采之....
故.甲本有贩毒之概括犯意.由警方为任的"雨刷"(公所吸毒的那位).引发诱敌战术..
"雨刷"就是饵.甲就是鱼.警方是钓客.......
上开说明.可见座谈会取的之见解.不论是有证据能力与否.都可以采..因为权衡法则
可用在海洛英上面(非供述证据)
再者本题之重点在.小客车方面.采以说者认为搜索小客车之部分乃违法.但是并不代表
也支持甲说.换言之.以拘捕为前提使得附带搜索.然甲受拘捕之依据应该不为88-1.因为
情况非之下紧急:换言之.若是紧急之下毋庸玩"钓鱼程序".而仅为一般合理怀疑至生相当
性理由之适用为之搜索.以为取证才是.....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