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律難題
甲為食品公司的老闆,需要大貨車,故向好友乙借身分證,購買一台大貨車,
因甲的司機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07 13:44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晚輩再將問題範圍縮小
乙的部分
1.是否取得大貨車的所有權
2.是否可以自行賣掉大貨車
3.乙是否可以逕行開走大貨車
4,駕照除了重考外,有何救濟可以恢復
5.如乙告甲,乙是否成立誣告罪

甲的部分
1.甲可否成立侵佔罪
2.甲可否成立背信罪

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07 14:44 |
xs968sx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動產買賣以交付為成立要件.

「借名登記」是使用別人的名義為財產登記, 二者供名者與出借者間成立委任關係。

車輛的監理機關登記,不是財產登記,而是行政管理登記。


乙的部分
1.是否取得大貨車的所有權

# 乙並没有取得所有權

2.是否可以自行賣掉大貨車

#不可以 如果乙把車賣掉為無權處分,造成損失的要負損賠責任。

3.乙是否可以逕行開走大貨車

#同上,乙對該車沒有使用、管理、所有、收益等任何權利。

4,駕照除了重考外,有何救濟可以恢復

#車輛駕駛人要負違規責任,所以與甲無關。

5.如乙告甲,乙是否成立誣告罪

#請問是告什麼?
看情形,不一定!


乙可以檢屬相關證明書證,向監理機關申訴。


以上拙見敬請斧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2-07 16:0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假設甲乙沒有簽署委託契約或承諾書,
請問甲.
1.如何證明其為大貨車的所有權人呢?
2.借名者如何證明乙只是出名者而非真正的所有權人呢

反之,如何才能知道乙僅是出名者呢?

請大大解惑.謝謝!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07 17:3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誰付錢?誰去拉車?實際車誰占用(直接占有或間接占用)
行政歸行政(這有行政罰法,不過車行的信託或委任,監理接受的),民法歸民法,2F的說理可接受.
證明行為人是丙,不是乙,即可.(去說明一下,只是可能難以被接受!政府行政會認為在脫責!故證據要有力!)
刑法?
問題討論,可以全面看.
但解決問題,則需要針對當事人的需要去想.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7 22:5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8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