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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練習高球證買賣投資案
於民國85年間甲向乙銀行投資部購買某國內知名A高球場發行的高爾夫球會員證一張,計150萬元.又因投資部分析,於是再購入9張,共計花了1500萬元.並且賣給丙5張,丁4張,每張轉手之間,得差價30萬元,丙除了一張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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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4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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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高球證發行:
僅證明用,並無契約效力.其間關係為買賣契約,依其約定,規範其權利關係,有消保法11條和12條或民法247-1的問題.
2,B承受高球證:為契約承受,非債務承擔.需契約當事人均同意,屬有移轉效力.又基於債之相對性,不肯移轉則不生契約關係.(三方關係,A,B,及會員)(A-會員)(A-B)換成(B-會員)(這部分B與會員雙方均自由決定),若未成立,則僅A對B要求,或會員對A要求契約責任.而會員對B並無請求權.(這和債權讓與或債務讓與不同)
3消保法1,僅規範消費關係:投資理財,不是消費關係.但又非金管會的金融業務(球證不列入有價證券).(發行球證買賣,無行政法可管!)
3.1球證:會員登記(私人管理行為)及發行,非政府公示制度
3.2球證:並無表彰任何權利(法律上的力)非證券,非有價證券
.........
結論:B即拒絕,則丙自得依契約向A請求履約(但A已經退場)
....
附論:B入場接A是以資產承受(私法)和許可證(體委會)(公法)承受,但並非同一法人資格下的股權購買入場.(故A與B並非同一法人,並無權利義務繼受問題,致使丙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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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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