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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练习高球证买卖投资案
于民国85年间甲向乙银行投资部购买某国内知名A高球场发行的高尔夫球会员证一张,计150万元.又因投资部分析,于是再购入9张,共计花了1500万元.并且卖给丙5张,丁4张,每张转手之间,得差价30万元,丙除了一张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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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4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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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高球证发行:
仅证明用,并无契约效力.其间关系为买卖契约,依其约定,规范其权利关系,有消保法11条和12条或民法247-1的问题.
2,B承受高球证:为契约承受,非债务承担.需契约当事人均同意,属有移转效力.又基于债之相对性,不肯移转则不生契约关系.(三方关系,A,B,及会员)(A-会员)(A-B)换成(B-会员)(这部分B与会员双方均自由决定),若未成立,则仅A对B要求,或会员对A要求契约责任.而会员对B并无请求权.(这和债权让与或债务让与不同)
3消保法1,仅规范消费关系:投资理财,不是消费关系.但又非金管会的金融业务(球证不列入有价证券).(发行球证买卖,无行政法可管!)
3.1球证:会员登记(私人管理行为)及发行,非政府公示制度
3.2球证:并无表彰任何权利(法律上的力)非证券,非有价证券
.........
结论:B即拒绝,则丙自得依契约向A请求履约(但A已经退场)
....
附论:B入场接A是以资产承受(私法)和许可证(体委会)(公法)承受,但并非同一法人资格下的股权购买入场.(故A与B并非同一法人,并无权利义务继受问题,致使丙求偿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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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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