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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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有无受侵害 1:丙受伤(身体) 2:丙死(生命) 3:司法资源被误用(国家) 造成侵害的可能原因行为:(刑法社会评会的行为重点) 1酒后,甲一脚踹丙A 2酒后,甲见丙出血不止,却不救助B(不作为) 3乙仅移丙,也未及时救助,送医已死C(不作为) 4甲告诉警方丙自己摔的D 各个行为或不行为的审查程序 1甲的AB行为如何评价 A行为:(作为) 客观上: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主观上: 违法 有责:是否原因自由行为得减或必减? B(不作为) 甲有危险前行为及同居人保护义务 假言的因果关系 .... 有责:是否原因自由行为? D:为甲之脱词,不可期待性,不罚. 竞合: 乙的行为或不行为: 1刑法社会评价重点:在移置(行为)或不救助(不行为)? 管见:丙致死原因在不救助,而非移置.以下不作为犯讨论. 乙有保护义务十作为可能 ... 2,发现送医(是否中止犯)(不作为犯有无中止犯讨论?) 到院前已死(是否能算中止,如脸色发黑,无法挽回再送医..没有中止犯适用?)
以上,请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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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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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6 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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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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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部分...说过了.所以说乙的部分吧 乙:过失致死不过为犯 1.保证人:保护者保证 2.因果:医生判定丙送医前已经死亡会不会影响到乙不作为之因果? 或是丙不哭之当时乙间死亡?..可能尚加调查...但是以不作为之因 果关系本属虚拟之.上述假设性流程可能难以适用"罪疑唯轻" 3.防果可能性: 唯一的纳闷点"丙的头撞及床角出血不止"..乙女是瞎子??还是家里 没开灯??.....然而题目故事就只有"将乙至客厅沙发上"..当时鹰有 防果可能性......只是疏失到这总地步的情形应该很少见吧 可见上开乙女确实是有过之致死之不作为犯之成立.但依管见.依 刑法57.59条上审酌刑责以予减免其刑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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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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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6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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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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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人会以乙明知丙血流不止,却移置...,而有遗弃罪的主客观均成立.来检讨.及不作为杀人罪,来一起检讨. 至于甲的行为: 踹(伤),A 不救助B 分开检讨,如上. 但若将A和B一起来看,将甲的认知有踹和不救(漠然),有犯意.. 则甲成了故意杀人犯. 问题是,如何在700字将这些争点有条理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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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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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6 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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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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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为: 是过失型的原因自由行为原因 1.行为人平常对丙不爽有一段时间了.认为甲于罪态下会殴丙.因该为能预见 2.甲不是故意借酒增加爆发力 3.甲是为故意殴丙 由此可知虽甲为故意欧丙但不是借酒力.且在完全责任状态之下又能预见 应为过失伤害罪 但是针对不作为之部分因该为自醉行为.为何这样说? 1.通常在正常情形之下.过失的部分是危险前行为.而后伴随之不作为 必为另别起意之:反之不是另别起意乃故意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 实现之.主观上是有预见的故意行为.应为作为犯而飞不作为犯 2.是故.甲为过失原因自由行为而于完成过失伤害后.另别起意之阶段 可能已经同于自罪行为.于罪态之下才开始:决意~>记遂."可能"出现法 未明文之自罪行为不罚或是无预见可能性而不罚的情形.........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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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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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6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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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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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醉后踹丙摔下床的行为,致丙撞伤,可能系犯刑法1,14,284过失伤害罪.(法条可能背错) 1,客观上:甲踹丙下床,具物理力,而丙因而撞床脚受伤,难以想像其不存在,有因果关系,且甲之行为增加法不容许风险,客观可归责.实际采相当因果关系,则甲踹丙下床之动作,以房间当时之布置(必须查明,否则罪疑唯轻),依一般通常情形,会致丙受伤,则有相当因果关系. 2,主观上:甲踹丙为故意,或未必故意使其受伤,但丙因撞床脚而受伤,虽谓无应注意而未注意,成立过失. 3.无阻却违法事由 4,但甲酒后踹丙之行为,系酒后为之,其行为时是否有意思,或意思力减低,应鉴定其生理,而心理由法院自由心证.管见,以甲知丙被踹床,又望一眼,则其踹丙时,并非无意识下所为.又甲喝酒时是否有认识到要因此而使自醉丧失意识力或显着降低意识力,并进而可以伤害丙的认识,题旨指早有不满云云,或有故意或过失自醉行为.(此部分必须查明,否则罪疑唯轻) 二,醉时甲踹丙下床,见丙出血,而不救助,可能犯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杀人罪(刑1,12,271I),或得按刑19I减轻罪责;或刑法294有义务遗弃罪 (一)1丙死 2期待甲救助 3假言因果关系:如果甲望一眼,而救丙,则丙不会死,有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 4甲在现场,打个119为期待能力下可作为(保证人地位)(救助可能性) 5甲有同居人保护义务,也有伤丙危险前行为的保证人义务 6甲不救助的行为,等同于杀人等价行为 7主观上:甲望一眼,应认知到丙出血危急..,死亡...有故意 8罪责:甲系酒后..,可能成立自醉原因自由行为(题旨未明,罪疑唯轻)或喝酒时根本没有认识(自醉及侵害丙法益),无原因自由行为,而适用刑19I意识降低,减轻. (二)甲之前开行为,可能成立刑法294有义务遗弃致死罪 三阶审查:
(三)竞合:甲系一行为犯不作为杀人罪和有义务遗弃致死罪,(比较两罪轻重)系法条竞合,择重处断.始符合罪责相当原则.
三竞合:甲之行为系犯过失伤害,及故意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罪或有义务遗弃致死罪,因时空紧密,依接续犯一行为论,或伤害罪为杀人伤吸收.仅论故意杀人罪.但得减免罪责.或数罪并罚,依刑55,宣告其刑.
(光如此写,字数就很多了)(如何再精简呢?) 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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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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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6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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