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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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有無受侵害 1:丙受傷(身體) 2:丙死(生命) 3:司法資源被誤用(國家) 造成侵害的可能原因行為:(刑法社會評會的行為重點) 1酒後,甲一腳踹丙A 2酒後,甲見丙出血不止,卻不救助B(不作為) 3乙僅移丙,也未及時救助,送醫已死C(不作為) 4甲告訴警方丙自己摔的D 各個行為或不行為的審查程序 1甲的AB行為如何評價 A行為:(作為) 客觀上: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主觀上: 違法 有責:是否原因自由行為得減或必減? B(不作為) 甲有危險前行為及同居人保護義務 假言的因果關係 .... 有責:是否原因自由行為? D:為甲之脫詞,不可期待性,不罰. 競合: 乙的行為或不行為: 1刑法社會評價重點:在移置(行為)或不救助(不行為)? 管見:丙致死原因在不救助,而非移置.以下不作為犯討論. 乙有保護義務十作為可能 ... 2,發現送醫(是否中止犯)(不作為犯有無中止犯討論?) 到院前已死(是否能算中止,如臉色發黑,無法挽回再送醫..沒有中止犯適用?)
以上,請各位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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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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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6 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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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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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部分...說過了.所以說乙的部分吧 乙:過失致死不過為犯 1.保證人:保護者保證 2.因果:醫生判定丙送醫前已經死亡會不會影響到乙不作為之因果? 或是丙不哭之當時乙間死亡?..可能尚加調查...但是以不作為之因 果關係本屬虛擬之.上述假設性流程可能難以適用"罪疑唯輕" 3.防果可能性: 唯一的納悶點"丙的頭撞及床角出血不止"..乙女是瞎子??還是家裡 沒開燈??.....然而題目故事就只有"將乙至客廳沙發上"..當時鷹有 防果可能性......只是疏失到這總地步的情形應該很少見吧 可見上開乙女確實是有過之致死之不作為犯之成立.但依管見.依 刑法57.59條上審酌刑責以予減免其刑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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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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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6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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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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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人會以乙明知丙血流不止,卻移置...,而有遺棄罪的主客觀均成立.來檢討.及不作為殺人罪,來一起檢討. 至於甲的行為: 踹(傷),A 不救助B 分開檢討,如上. 但若將A和B一起來看,將甲的認知有踹和不救(漠然),有犯意.. 則甲成了故意殺人犯. 問題是,如何在700字將這些爭點有條理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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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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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6 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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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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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 是過失型的原因自由行為原因 1.行為人平常對丙不爽有一段時間了.認為甲於罪態下會毆丙.因該為能預見 2.甲不是故意借酒增加爆發力 3.甲是為故意毆丙 由此可知雖甲為故意歐丙但不是借酒力.且在完全責任狀態之下又能預見 應為過失傷害罪 但是針對不作為之部分因該為自醉行為.為何這樣說? 1.通常在正常情形之下.過失的部分是危險前行為.而後伴隨之不作為 必為另別起意之:反之不是另別起意乃故意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 實現之.主觀上是有預見的故意行為.應為作為犯而飛不作為犯 2.是故.甲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而於完成過失傷害後.另別起意之階段 可能已經同於自罪行為.於罪態之下才開始:決意~>記遂."可能"出現法 未明文之自罪行為不罰或是無預見可能性而不罰的情形.........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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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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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6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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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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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醉後踹丙摔下床的行為,致丙撞傷,可能係犯刑法1,14,284過失傷害罪.(法條可能背錯) 1,客觀上:甲踹丙下床,具物理力,而丙因而撞床腳受傷,難以想像其不存在,有因果關係,且甲之行為增加法不容許風險,客觀可歸責.實際採相當因果關係,則甲踹丙下床之動作,以房間當時之佈置(必須查明,否則罪疑唯輕),依一般通常情形,會致丙受傷,則有相當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踹丙為故意,或未必故意使其受傷,但丙因撞床腳而受傷,雖謂無應注意而未注意,成立過失. 3.無阻卻違法事由 4,但甲酒後踹丙之行為,係酒後為之,其行為時是否有意思,或意思力減低,應鑑定其生理,而心理由法院自由心證.管見,以甲知丙被踹床,又望一眼,則其踹丙時,並非無意識下所為.又甲喝酒時是否有認識到要因此而使自醉喪失意識力或顯著降低意識力,並進而可以傷害丙的認識,題旨指早有不滿云云,或有故意或過失自醉行為.(此部分必須查明,否則罪疑唯輕) 二,醉時甲踹丙下床,見丙出血,而不救助,可能犯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殺人罪(刑1,12,271I),或得按刑19I減輕罪責;或刑法294有義務遺棄罪 (一)1丙死 2期待甲救助 3假言因果關係:如果甲望一眼,而救丙,則丙不會死,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4甲在現場,打個119為期待能力下可作為(保證人地位)(救助可能性) 5甲有同居人保護義務,也有傷丙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義務 6甲不救助的行為,等同於殺人等價行為 7主觀上:甲望一眼,應認知到丙出血危急..,死亡...有故意 8罪責:甲係酒後..,可能成立自醉原因自由行為(題旨未明,罪疑唯輕)或喝酒時根本沒有認識(自醉及侵害丙法益),無原因自由行為,而適用刑19I意識降低,減輕. (二)甲之前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294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三階審查:
(三)競合:甲係一行為犯不作為殺人罪和有義務遺棄致死罪,(比較兩罪輕重)係法條競合,擇重處斷.始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三競合:甲之行為係犯過失傷害,及故意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或有義務遺棄致死罪,因時空緊密,依接續犯一行為論,或傷害罪為殺人傷吸收.僅論故意殺人罪.但得減免罪責.或數罪併罰,依刑55,宣告其刑.
(光如此寫,字數就很多了)(如何再精簡呢?) 乙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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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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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6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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