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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m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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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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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急~法绪问题,请帮帮忙~~
无因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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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18 23:07 |
倪小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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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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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性质包含事实行为及法律行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19 00:08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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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者。 ---- 民法第172条。

本题疑问的归类有二: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上一阶概念为『表示行为』,事实行为属非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属表示行为。

以债的发生所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应属『事实行为』。

1. 无因管理与管理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2.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其意思表示无须对外表示。

3. 无因管理无须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 有管理事务的事实,即发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另外,无因管理非属法律行为,所以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并不适用,如管理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10-20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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