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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09-10-20 09:0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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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物者。 ---- 民法第172條。
本題疑問的歸類有二: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上一階概念為『表示行為』,事實行為屬非表示行為,而法律行為屬表示行為。 以債的發生所根據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在性質上應屬『事實行為』。 1. 無因管理與管理人的意志有關,不屬於事件,而屬於行為。 2. 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其意思表示無須對外表示。 3. 無因管理無須以發生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 4. 有管理事務的事實,即發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 另外,無因管理非屬法律行為,所以有關意思表示的規定並不適用,如管理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並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