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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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1.自訴之上訴仍須委任律師為之。 2.但若自訴人具有代理人資格者,無須委任律師為之 3.若自訴被告上訴,自訴人並未上訴,惟第二審為事實審,仍須由自訴代理人為訴訟行為。 或認此有強迫自訴人選任自訴代理人之嫌,但自訴人既選擇自訴程序,即有忍受之義務...。 ~~詳見最高法院94年度第六、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有更詳細的說明。
Q2: 自訴程序中有二種駁回自訴之情形:一是333條、一是326條第3項 前者所為之駁回裁定僅具有形式之效力,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 第326條4項之限制;後者因屬於類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處分),其具有實質確定力,如確定後無第260條之事由 不得再行起訴。
Q3: 我也不清楚有什麼方式可以更好,不過當初我在準備刑訴的時候, 是用抄的把史奎謙的那二本厚書抄一遍(就是寫大綱、畫樹狀圖...,,很笨的方法,不是很建議使用) ,不過從此之後,我國考的刑訴都可以維持在55分以上。 背法條不錯,不過對於訴訟法而言應該是要能夠理解才比較重要, 我想只要一本書把它K到爛,應該都可以維持不錯的成績,國考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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