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9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isyfair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准抗告
42.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被搜索人对司法警察之附带搜索得提起准抗告
(B)被搜索人对司法警察官之同意搜索得提起准抗告
(C)被搜索人对检察官之无票搜索得提起准抗告
(D)被搜索人对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1 15:07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准抗告之范围、声请期间及其裁判)
对于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下列处分有不服者,受处
分人得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
一、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发还、因鉴
  定将被告送入医院或其他处所之处分及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所为之禁止或扣押之处分。
二、对于证人、鉴定人或通译科罚锾之处分。
前项之搜索、扣押经撤销者,审判时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为证
据。
第一项声请期间为五日,自为处分之日起算,其为送达者,自送达后起算

第四百零九条至第四百十四条之规定,于本条准用之。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声请撤销或变更受托法官之裁定者准用之。
所以瞜题目中的确只是主体的问题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21 23:58 |
daisyfair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小严的回答唷!
如果我买到折叠脚踏车,考完试八月底加入你们一起去旅行!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7-22 17: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0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